武汉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
2013-12-06

武汉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发布时间:2013-12-06

   中国绿色时报12月6日报道(记者 赵辉 通讯员汤鹏) 从2014年1月1日起,湖北省武汉市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用于对全市5个湿地自然保护区的28223公顷湿地进行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管理与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将就此得到有效化解。

  武汉是“百湖之市”,湿地资源丰富,天然湿地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8%,人工湿地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1.15%。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2010年3月,武汉市在湖北省率先出台了《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当时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尚属首例。

  今年上半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抓紧制定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并向武汉市市长唐良智提出书面建议。唐良智作出批示,“统筹抓好落实,并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细化为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维护环境安全。”10月16日,武汉市政府发出《关于印发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明年起,市、区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用于全市5个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

  《办法》提出,以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为补偿重点,对省、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农户、经营个体或单位实行分类补偿。具体补偿对象为:因湿地保护需要,实行生态和清洁生产,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的权益人,或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过程中,水域、滩涂、农田、林地等因遭受鸟类等野生动物取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权益人或经营者都将得到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是:市财政对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分别以每年每亩25元、15元、10元的标准,对其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予以补偿;对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分别以每年每亩20元、10元、5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同时,配套建立区级生态补偿机制,各区以每年每亩不低于15元、10元、5元的补偿标准,分别对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进行补偿。

  目前,武汉市有5个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有2.8万多公顷。按照《办法》规定,市、区财政每年需安排1000万元预算资金对其进行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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