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委员明确生态红线法律地位
2013-08-14

部分委员明确生态红线法律地位

2013年08月14日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明确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无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修改环境保护法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罗范椒芬建议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法律地位。建议将修正案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红线管理制度。

  邓昌友委员认为,应明确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法律地位。他说,回顾过去30多年的实践,我国环境问题由于许多地区、行业违背区域主体功能地位,超越环境承载能力,突破生态红线,教训和代价巨大。建议在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国家划定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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