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打击十大破坏生态行为
2013-08-13

海南打击十大破坏生态行为

2013年08月13日  来源:南海网

  记者从今天(8月13日)召开的海南省开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获悉,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以“环境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公安、环境、林业等部门联动优势,重拳打击各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做到排查单位覆盖率100%。重点侦破影响较大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案件;打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团伙;追究失职工作人员。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部位为海南省内河、湖泊、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林区等;重点整治行业为化工、造纸、采矿、冶炼、垃圾处理、畜禽养殖等行业。

  会议提出,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联合成立“打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办公室”,坚决打击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对一些地区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排查不到位,存在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重点打击10类行为

  1.在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

  3.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

  4.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行为;

  5.污染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行为;

  6.污染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他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行为;

  7.污染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或者幼树死亡的行为;

  8.污染致使多人中毒的行为;

  9.砍伐坡度在25度以上的重点保护林木的行为;

  10.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举报电话:

  海南省各地公安机关举报热线:110

  海南省公安厅举报热线:0898-68836442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举报热线: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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