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能力待提高
2013年07月18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机动车尾气污染是造成雾霾天气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数量日益庞大的机动车队伍,面对日益严重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应对,加强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目前仍然是治标难以治本,监管能力亟待提高。
针对当前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工作现状,笔者有4点体会:
一是大多数城市的环境容量底数不清,很多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给机动车污染监管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一座城市,不管大小,总会有一个总体规划,它是实现城市有序发展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制约着城市的盲目建设。但是,一座城市到底能容纳或承受多少污染物,即环境容量是多少?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污染物浓度安全底线是多少?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答案。
近年来,为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城市机动车的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但是面对频繁发生的雾霾天气,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又不得不紧急出台摇号、限行和限号强制措施,制约城市机动车的增长。这种前后自相矛盾的政策,可以看出工作缺乏全局意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如何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又满足人民群众对生存环境质量日益增长的诉求,这需要统筹兼顾。
二是处罚力度小,致违法成本低,没有对超标上路车辆形成威慑,导致在执法检查中,存在在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现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规定,在用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每超过一项标准处以100元罚款,超标一倍以上的加处1倍罚款。
维修或保养一次车,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甚至更多。100元的罚款,与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维修保养费相比,显然是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守法者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鼓励,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讲是纵容了违法行为,实现不了法律法规设置处罚的目的。面对如潮的车流,执法人员夏顶烈日、冬迎寒风,呼吸着有毒的尾气,查处超标车,非常辛劳。但区区100元的处罚,车主往往不屑一顾,令执法人员底气不足,难以通过处罚手段有效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导致责令改正成为一纸空文。
三是受到技术、管理权限等的制约,造成在监督管理中手段不高,效率较低。
当前信息化技术已臻于成熟,普及到各行各业,大大减轻了工作劳动强度,成倍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家的普遍感觉是,现在道路上的交警已经很少,没有重大活动几乎难见一面,交通日常管理和执法主要依靠红绿灯和遍布各条道路、街头巷尾的电子眼,以及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善的各项服务措施。
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执法工作是最近几年才逐渐重视起来的,理应在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上有后发优势,但是现实情况是,监管方式完全是沿袭交管部门早已淘汰的现场执法,导致工作效能低,缺乏主动性。如遥感检测,需要将检测设备运到现场进行架设和调试,每次摆放、调试和收尾需要将近两个小时,遇雨雪天和大风天还不能工作,大量有效的时间浪费在无效的工作中;再如路检夜查,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环保部门拦截上路行驶车辆的职责,因此这项工作需要交管部门的配合。但由于两职能部门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不同,有时容易出现配合上的真空,而环保部门又不能单独执法检查,往往导致路检夜查工作不得不中途停下来。
四是队伍建设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存在职责不明、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随着机动车尾气污染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各级政府部门也不断地加大了投入,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如2009年初,北京市各区县相继成立了机动车排放管理站,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队伍由几十人发展到现在几百人,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做出了贡献。
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立竿见影,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需要集腋成裘、聚沙成塔,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是当前,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体制没到位,同工不同酬,同一个部门、同样的工作、同样的资历,工资待遇、发展机遇相差较大;二是为了充实、加强其它执法或业务部门的力量,业务骨干经常被借调,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三是主体位置边缘化,机动车排放管理站受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统一监管工作,依法对超标排放车辆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是在当前进行的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中,被划归公益类,开始去行政化,未来发展不明。这些直接关系到单位发展和个人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心不稳。
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工作,笔者有以下建议:
首先需要摸清家底,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机动车发展规划,做到有的放矢;二是积极呼吁修改法律法规,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处罚力度,适应当前治理工作的需要;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借鉴交管部门的做法,推广使用非现场执法;最后,要提高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从长远出发,重视机动车监管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