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PM2.5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2013-06-28

浙江将PM2.5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2013年06月28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近日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将纳入浙江省政府对市、县(市)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依据。

  《考核办法》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不合格城市,从下一年度开始,暂停审批对该城市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同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情况和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或上升程度,对各市、县(市)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经济奖励或处罚。

  相关人士称,此举意味着如果对灰霾污染不加以控制,浙江的地方政府今后不仅可能会遭遇区域项目限批及经济处罚,领导政绩也将因此受到影响。

  据介绍,浙江《考核办法》适用于设区市、县(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试行阶段只考核PM2.5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状况评价以上一年为基数,如某一行政区有多个空气监测站点,日均值按各站点监测的PM2.5指标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每年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其中,考核优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以上;或达到二级标准、年均浓度较上年稳中趋好(浓度下降5%以上);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的城市,如果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有显著改善(浓度下降幅度超过15%)的也可评为优秀。而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变差(浓度上升幅度超过10%)的,或上升幅度不超过10%但年度连续变差且累计上升幅度超过10%的当年将被评为不合格。如遇沙尘暴等特殊情况导致的空气质量超标,不计入考核范围。

  据了解,根据PM2.5监测能力的建设进度,浙江对设区市PM2.5指标从现在开始进行逐月通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2015年1月1日起,考核覆盖所有市、县(市)城市。

  PM2.5是空气中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细颗粒物,直径不到人头发丝的1/20,是造成目前灰霾天气多发的“元凶”,值越高,空气污染越严重。

  在我国,PM2.5一、二级标准限值分别为日均值35微克/立方米和75微克/立方米。其中二级标准适用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据悉,浙江从2012年开始公布PM2.5数据,在8个率先公布的城市中,除舟山的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外,杭州、湖州、绍兴、金华、嘉兴等城市超标均在0.5倍以上;全省灰霾平均天数从2000年的17天增加到2012年的77.5天,杭州市更是达到了16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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