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地遭转租建厂房盖别墅
2013年04月15日
处在深圳市版图的西北端,与东莞的樟木头、长安相交接的地方,有一片未被开发的处女地,因罗田水库的存在,这里已经划定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亦被市民称之为“深圳西部之肺”。这片占地面积930公顷的林地便是深圳目前仅存的一个“国营林场”,对外称为宝安区罗田林场。然而,林场为了自身经营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将1000多亩国有林地以50年至70年的长租期,租给10余企业或个人。承租方违反合同规定条款,在林地内大兴土木,建豪华别墅、工业厂房、农庄,引起燕川、罗田居民强烈不满。罗田林场副场长王会周接受采访时表示,出现如今的状况是因为林场要发展自身经济。
盈丰农庄砍树扩建
罗田林场地处松岗山区,远离闹市,如果不是燕川、罗田当地居民的积极举报,非法占用千亩国有林地长达22年的现状恐怕将无人知晓。
4月12日上午,记者冒雨来到松岗燕川北部工业区红湖路,在路的尽头竖立了多个指示牌,南边土路是盈丰农庄,北边则是进入林场办公楼、工业厂房、别墅的水泥路。记者首先进入农庄,行经百余米土路过后便是崭新的单向水泥路,记者注意到水泥路在林区内四通八达,大量果树遭到砍伐,水泥路还有继续延伸之势。但因近期连日下雨,扩建工程暂停。
水泥路尽头便是盈丰山庄,占地百亩。具有岭南特色建筑风格的农庄依山傍水,由三栋水泥房屋、一个鱼塘、多个菜地组成,内设多个雅座包间,百无聊赖的服务员在大厅内闲聊。记者询问菜款,服务员将菜牌藏起,说只卖新鲜蔬菜和家常禽肉。但是,记者在厨房附近发现了一条活鳄鱼、两只不知名的鼠类动物,以及多只类似黑天鹅的活禽,还有数十只圈养的鸽子。厨师辩称,“这些动物都是客人、朋友寄存在农庄的,不卖的。”
虽然农庄建在国有林地内,但证照齐全,经营者名叫何某昌。服务员拒绝提供此人的联系方式。
有人涉嫌转卖国有林地
离开农庄,记者驾车向北行驶。很快在林场区域内见到8栋钢筋混凝土建成的工业厂房,厂房高处标有“瑞琪发模具”、“欧诺浦”、“嘉润精密”、“吉祥纸业”、“龙侨华”、“广田贴合纸业”等企业名称字样。
在现场,一位从事零部件回收生意的老板直言不讳:“我的厂区是在林场内,房屋没有报建,执法队也来过多次,我是每平米8块钱从别人那转租过来的;听说以前这里是一片林区,后来有人开山整地才建成如今这样。”
据举报者透露,“这里的工业厂房都是罗田林场非法转租给个人或企业的,而近年来有人为了牟取暴利,变造土地的真实性质, 在林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国有土地转卖给广田贴合纸业厂。”记者试图向广田厂求证,但未果。
别墅建有泳池高球场
与吉祥纸业一路之隔有一扇不起眼的铁门,此为别墅“樸园”。据举报者介绍,樸园建设占地上百亩,别墅的主人名叫陈某成,燕川本地人,别墅内有一部分外租给了两家书画院作为创作基地。
在举报人的带领下,记者获门卫批准进入樸园。别墅内绿化极好,沿路摆放了多个艺术雕像,其中一栋别墅内住有老人,往别墅深处走,记者看到竖立的指示牌说明了樸园建有网球健身中心、高尔夫练习场、游泳池、农家乐体验园、艺术馆,在一旁还有一个依附大树而建的观景台。
如今,4层楼高的别墅只有4楼有两房供人居住,其余楼层均改造成饭店、麻将室或乒乓球室,两位厨工正在吃饭,“在这里吃饭要先和罗主任打电话预订,他通知我们后,才会做饭。”
林场回复:
为发展经济共外租千亩林地
在历经4位场长后,目前罗田林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副场长王会周主持。他在林场工作20年,见证了林场由用材林经营转变为生态风景林的全过程。
首先,王会周承认,记者所调查的林区建筑物都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之所以会有如今的状况,是因为罗田林场要发展自身经济。虽然我们是国有企业,但林场的财政收入需要自筹资金,林场最初依靠卖木材为生,但从上世纪90年代末,政府要求不能砍伐林木,我1993年进林场工作后,那些工厂的占地就已经被铲平了,林场再以合作开发的方式与10余家企业或个人签订了《承包种果树用地合同》,共有上千亩林地,那些工业厂房等建筑都是在2005年政府划定生态控制线以前建设的。”王会周随后向记者出示了其中4份合同。记者注意到在3份合同中,代表林场签署的负责人为黎振堂,据王会周介绍,黎振堂是林场第一任场长,目前已退休。
对于王会周的说法,晶报记者昨日查阅到2012年3月27日出版的《南方日报》, 他曾介绍说,“罗田林场最后一批木材交易发生在2008年。”此外,当地村民和林区内工厂员工否定了王会周的部分说法,“林场内有大部分厂房和建筑都是在2006年建造的,没有任何审批。”
“尽管有合同约定,但大多数承租方违约,大肆占地违建,林场日常是如何监管的?”面对记者的质疑,王会周哑口无言。
记者提出,两年前,广深港高铁的建设需占用罗田林场和樸园的部分土地,因在樸园内建设了两个桥墩,拆了相关附着物,高铁方面向樸园赔付了1300万元,但是高铁横跨林场2公里,桥墩远在两个以上,林场却仅获赔100万元。对此,王会周一脸无奈。
资料链接
每份合同租期都超过50年
合同一:于1991年7月,林场与罗湖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租地承包合同》,占地100亩,租期50年,从1998年开始至2042年,按每年每亩20元向林场交租。
合同二:于2003年2月,林场与深圳市金地兆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开发合同书》,占地面积未说明,租期70年,内容述明“合作开发的土地可用作工业、商业、住宅建设”。
合同三:于1993年10月,林场与东莞长安沙头村村民陈某满签订《承包荒山种果合同》,占地200亩,租期50年,从2003年开始,每年每亩租金35元,合同规定承租山地只准种植荔枝林等果树。
合同四:于1993年4月,林场与燕川村民陈某成签订的《承包荒山种果合同》,占地130亩,租期50年,从2003年开始,每年每亩租金35元,合同规定山地只许种植果木,不得开发与果场无关的项目。
律师说法
租赁合同超20年非法无效
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菅峰律师认为:首先,上世纪90年代将林地出租,若出租的目的是林业开发,法律是允许的;承租者若将租赁标的用于其他用途,均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也属于违反法律的规定。其次,承租人对地块随意建设,滥伐林木10至20立方米、幼树500至1000株涉嫌滥伐林木罪。
对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分别为50年和70年,菅峰律师认为,这显然超出了《合同法》规定最长20年的租期,涉嫌违法并且无效。所以,林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约定期限过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