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2012-12-07

 浙江将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2012年12月7日   来源:浙江林业局

  记者从11月29日召开的浙江湿地资源状况及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从12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浙江将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是浙江省首部湿地保护的专门法规,与其他省的地方湿地保护法规相比,有四大突出特点:体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与管理的创新,《条例》规定成立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委员会,委员会由省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实施湿地保护名录管理,体现了突出重点与实行动态管理的特色;明确按实际情况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3种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浙江省湿地资源类型齐全,据最新调查,浙江省湿地包括5大类23型,总面积111.01万公顷,相当于全省国土面积的10.9%。目前,全省已建有湿地及与湿地有关的自然保护区10个,总面积146307公顷;自然保护小区30个;国家湿地公园11个,省级湿地公园8个,保护面积56662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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