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环保法》关心公民环境权
2012-08-29

关注《环保法》关心公民环境权

2012年08月29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不断涌现的环境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大量社会冲突,正严峻考验着中国现行的环境治理之道。毫不令人意外的是,颁布于23年前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更是处于一个极其尴尬的境地。基于此,在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将《环保法》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并在当年11月,将环保法修订终稿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送审。日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作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披露了该草案的相关内容。
  
  据悉,本次修订的重点在于,将专章强化政府的责任和监督;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政府考核内容,结果向社会公开。1989年版的《环保法》基于当时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时代背景,环境保护问题并未获得太多的重视。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时,各级政府部门自然地选择了倾向于前者,而对后者冷漠相待。因此,强化政府的角色,使得政府从原先环境破坏的推动者,转为环境保护的监督者和实施者,是有其重要历史意义的。
  
  不过,1989年版《环保法》带来的教训还远非这一点,它所附带的沉疴重症,更包括基本制度的缺位和法律本身的不可操作性等等。就前者而言,现行法律缺乏市场治理的内容,以及公众环境权的基本概念。面对大型项目的污染,监管者的应对之策多为限期整改、行政罚款等,没有给予受害的公众进行私人诉讼的权利,从而无法真正制造对污染企业的震慑效应。而就后者而言,大量法条一旦提及责任承担,或者侧重“轻罚”、“轻刑”,或者只有原则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
  
  回到此次修订过程,其艰辛程度自不必说。今年2月,在环保部提出了《环保法》的修改“建议初稿”后,各个部门和省份都对这份在全国人大“送审”的初稿进行了激烈的博弈,多处针对政府责任的硬约束条款或被删除,或被弱化。这一情形也告诉我们,未来几年将要推出的修订版《环保法》,要想承担泱泱大国改善环境的重托,恐怕并不让人乐观。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问题一共有三个彼此互动的主体,即政府、企业和第三方(媒体、NGO和公众)。政府既是监督方也是被监督方,企业需要接受政府和第三方的监督,而第三方只负责监督政府和企业。目前的情况是,由于指导方针的扭曲,背负经济增长压力的政府常常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作为第三方的民众又缺乏畅通、宽敞的环境实施监督。此次修订尽管是朝着强调政府责任的方向进行,包括将环保目标纳入到官员政绩考核之列,这的确是一大进步,但如果最终无法拓宽公民环境维权的空间,确立环境公民权的地位,那么监管的力量也意味着被大大削弱了。
  
  《环保法》的修订,要摆脱1989年版的种种弊端,其要义在于强化政府监管的能力、动力,同时释放给第三方的监督更多法律空间。如果仅仅强调政府的职责,甚至在公众缺位情况下进行博弈,一些真正硬性的约束条款被尽数删除,只剩下若干原则性规定,那么我们不仅对保障公民的环境权难以奢望,对于政府监督的效力也将不得不产生重重疑虑。
  
  与20多年前不同,今天的中国早已在环境危机的沼泽之中,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行动能力也羽翼渐丰。面对日渐占据生活主轴的环境问题,试图撇开公众,由政府一力承担监督之责,注定是不现实的。我们期待新修订的《环保法》,能够在制度和理念上引领环保行为,毕竟,要破解环保问题的死结,制度与行动者之间的彼此促进,终究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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