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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保卫士成诈骗犯案看公众知情权保障(首发)(0/1630)
江苏农民吴立红因涉嫌以环保名义敲诈企业钱财被宜兴警方逮捕,之前他曾致力环境污染举报十余年。宜兴市公安局政治处工作人员说,“具体案情,没有省公安厅批准,不能透露。”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据5月24日《新京报》报道)
江苏农民吴立红一案是当前最受媒体及公众关注的一桩案件,这又和吴立红的特殊身份及特殊经历是分不开的。
首先,吴立红是一位致力于民间环保的公众人物。这位民间环保知名人士,从1990年代初开始就不断的举报环境污染问题。十余年来,他先后举报2000多家非法排污企业。06年,有污染问题的宜兴市被评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吴立红为此还提起行政诉讼,呼吁撤销《关于授予宜兴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因为此,吴立红获得“中国民间环保优秀人物”称号,曾被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等权威媒体关注及报道,产生了不小的社会影响力,获央视“感动中国”人物评选提名。也为此,他也遭受到过各种力量打的击报复伤害。
从这些内容而看, 吴立红不仅仅是公共人物,还是一位特殊的公众人物。当然,功是功,罪是罪,任何一位公众人物只要触犯法律的底线,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又显然,吴立红一案中存在着诸多的疑点,引起一些非议。更为遗憾的是,在涉及公众知青权方面,当地相关部门是做得远远不够的!宜兴市公安局以“具体案情,没有省公安厅批准,不能透露。”拒绝向媒体披露具体案情。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漠视公众知情权的表现。
公众“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而“社会知情权”是“公众知情权”的一个重要组成,即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回到吴立红一案,公众自然有权利知道这一位多年来致力于环保事业、并曾因此屡遭各种力量打击报复伤害的的环保公共人物的涉案经历。这即是保障公众知青权的需要,也上一种必要的舆论监督,以避免义务的致力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民遭受到非法侵害的伤害。
与刑事执法有关的案件,由于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开受审判权利的信息,治安部门可以不对外公布具体案情。但农民吴立红一案中,当地公安部门既然已经控制住了涉案人,又称经过半年的充分调查,证据充分。宜兴市公安局局长不是对当地媒体曾说道“吴立红敲诈、勒索案,警方掌握铁证据。”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之下,吴立红又已经被检察机关指控。那么当地警方为何还以“没有省公安厅批准``````”为由拒绝披露相关具体案情?事实上,这种“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披露”的推搪借口我们已屡见不鲜了。而在特殊公共人物涉案世间上漠视公众知情权有可能引起的后果是,那些各种事实的真相、流言、质疑,甚至还可能包括各种居心不良、恶意造谣的声音在媒体及网络飞速传播着,产生不可忽视的消极社会影响。最后相关部门又往往顶受不住这种压力,不得不花更多的精力来辟谣。这不是一个讲究法治程序的社会应该出现的正常现象。
无论如何,政府机构都应该积极承担向公众提供他们关注的特殊信息内容的义务,以保障公众的知青权。这是法治社会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而只有尽快在法律程序上予之确定,才能避免再一次让政府机构以这种推搪来漠视公众的知青权,以及逃避必要的舆论监督。
新闻出处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47/2007/0524/014@2643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