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2012年7月27日
7月26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东会议厅里一场特殊的“考试”正在进行,身着淡青色制服,佩戴统一徽章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成为一道特别的风景线,为“考场”增添了几分严肃的气氛。这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联组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应询,专门就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问。这是继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就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开展专题询问后,第二次运用该形式进行监督。
“法院不能主动介入环保事件提供保护,不意味着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无能为力。”在被问到如何克服司法被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如是回答。他表示,要立足发展大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改进服务作风,着力构建服务型司法;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执法联动,提供司法建议,着力构建主动型司法;要提升工作效能,通过开通环境司法绿色通道,加大调解力度,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等,着力构建高效型司法。
江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沈亚平对环境保护审判组织的创新探索非常关心,询问“设立环保法庭有没有法律依据和现实需要”?
“设立专门的环保审判庭,可以增强环保案件司法能力,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统一环保案件司法标准,还有利于解决跨地域污染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整体和全面保护。”
“实行环保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是否与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结构相违反?”沈亚平委员继续追问。
江西省高院负责人表示,实行“三审合一”,走专业化道路,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发展趋势,与刑、民、行政三大审判结构的确立一样,体现了专业化审判的要求,二者是内在协调统一,并不冲突。另外,新设专门审判庭,需要配置具有专门知识背景的法官,因此还要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能力建设。
“目前在涉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难题,人民法院将如何应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继续追问。
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既是“热门”领域,与传统类型案件相比又属于“生僻”领域,确实存在着司法程序启动难、案件事实认定难、环保法律适用难和“两个效果”兼顾难等“四大难题”。如何应对上述难题,江西省高院有关法官表示,法院将及时更新审判理念,积极提高审判技巧,努力推动制度建设,积极回应司法需求,以促进我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不断进步。
“目前,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环境污染事件进入不了司法程序。”江西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屠永发质疑司法在治理污染、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上的作用是否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江西省高院负责人坦诚道,环境污染纠纷很多进入不了司法程序,在目前的确是一种客观现实,也是现阶段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法院在环境污染事件审判中,确实还有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需要加强司法执法联动,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立法和司法制度完善,同时加强环保法治宣传。
问得尖锐,答得坦诚。省人大常委会东会议厅里你来我往,气氛热烈。委员们提问踊跃、直指要害,应询者从容不迫、诚恳作答,不知不觉中,时钟悄悄指向了12时。会议宣布结束时,仍有委员没来得及提问。
“通过专题询问的形式联组审议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不仅能够使常委会委员与法院负责同志面对面,有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亦能够使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当面听取到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使监督更有针对性。”会议结束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财大法学院院长邓辉感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