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之后国际环境公约走向何方
2012年07月05日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兴分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迅速发展,国际环境法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国际社会迄今为止已制定270多项国际环境条约。
尽管国际环境条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环境污染问题并没有相应得到解决,全球环境呈现整体退化的趋势,部分国家环境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当前,国际社会正有意地将工作重心从制定国际环境条约转移到保证和促进现有条约的遵守和执行上来。
新制度 促进履约的规则体系
国际环境条约的权利义务具有非相对性,不遵约效果具有累积性,造成的环境损害具有难于归因和难以恢复性,而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和责任赔偿制度又具有事后救济性。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传统履约保障制度在国际环境条约中有效发挥作用,并促使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制订新的预防性的、促进遵约的制度。遵约机制正是为了弥补传统履约保障制度在国际环境条约上的不足,“在环境保护条约中出现的特有的促进履行条约义务的新制度”。
在此背景下,遵约机制应运而生。“遵约”从字面上看是指“对条约的遵守”,确切地说是指国际环境条约缔约方遵守其国际环境条约义务的状态。应当注意的是,遵约不是一个“全有或全无”的概念。缔约方没有完全遵约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遵约,遵约和不遵约之间存在着一段灰色地带。
在法律背景下,“机制”一般指成套的暗示或明示的原则、准则、规则和决策制定程序,围绕着它们,行为体的预期在一个特定领域内得以聚合。因此,遵约机制是指在国际环境条约框架内,为各缔约方履行条约中规定的义务,由相关条约机构按一系列规则、准则和程序组织起来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
遵约机制包括以下三个构成要素:基本规则体系、遵约判定体系和不遵约反应体系。
基本规则体系是指由行为主体、行为规则以及与遵约目标相关的其他规则组成的规则体系,这是遵约机制的基础;遵约信息体系,又称遵约判定体系,是指通过缔约方或其他机构提供遵约情况报告,并由相关机构对这些报告进行审核的体系,它主要包括报告和对报告的审批两个部分;不遵约反应体系是针对不遵约行为而采取一系列措施的体系,主要包括启动程序、不遵约的决定程序、不遵约的应对措施三个方面。
自从1998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建立了第一个遵约机制后,一些国际公约也仿照其模式,陆续建立了自己的遵约机制,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长距离跨界空气污染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现在正在发展遵约机制的公约有:《越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埃斯波公约》、《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的奥胡斯公约》。
就要开始运行其遵约机制的公约有:《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
另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2002年通过了《多边环境协定遵守和执行准则》。此准则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的就是遵约机制和国际程序。2006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还制定了一个补充准则的《多边环境协定遵守和执行手册》,其中包含很多国家使用此准则的实例。
新机制 量体裁衣的个性设计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国际环境条约之下遵约机制的内容和特点各有不同,要想建立一个适用于所有国际环境条约的遵约机制的理想模式是十分困难的。实际上,每个国际环境条约都应当根据各自针对的环境问题的特点量体裁衣,打造适合自身特点的遵约机制。
在所有领域中,气候变化公约相关的遵约机制是当今国际环境条约中发展最快也最为成熟的遵约机制,它包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遵约机制和《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遵约机制主要体现在第13条建立的多边协商程序上。为具体实施第13条的规定,《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第10/CP.4号决定,以多边协商委员会的形式发展多边协商程序。根据此决定,缔约方可以向多边协商委员会提交有关自身或其他缔约方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则在获得技术和资金方面提供意见或建议以解决缔约方的困境。虽然《公约》缔约方会议试图实际运行多边协商程序,但因分歧较大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制定和生效,缔约方更多地把注意力转移到发展《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上,而将制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多边协商程序的具体细则问题搁置一边了。可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遵约机制,但它包含了一些关键的因素,这些因素为日后发展遵约机制奠定了基础。相比之下,《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则成熟得多,既建立了专门的遵约委员会,又对遵约委员会的运行程序、机制、议事规则等做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