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法学专家评说国际环境公约
2012-06-12

四大法学专家评说国际环境公约

2012年06月12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各国都有环境法,为什么还要制定环境公约?
  
  王灿发
  
  各国的环境法基本上都是根据本国国情解决本国环境问题的,国际环境公约则是世界各国合作采取行动,解决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问题。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
  
  王曦
  
  地球环境的保护,不仅是国家的内部事务,也是国家之间的事务。环境公约就是各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协调其国家意志的产物。
  
  林灿铃
  
  各国环境法的效力仅限于本国管辖范围,无法调整具有国际性的全球环境问题。只有通过制定国际环境公约(国际环境法)才能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以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秦天宝
  
  有些环境问题需要多个国家通过国际法的方式进行合作来集体解决。同时,某些环境议题,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可能会走在国内法的前列,因而可以引导和推动国内法的发展。
  
  公约是促进了发展,还是增加了约束?
  
  王灿发
  
  只要一个国家参加了一个公约或条约,此公约或者条约就成了这一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就必须履行。在这一点上说,确实是约束。但每个国家基本上都是出于本国利益的需要才决定是否参加和批准某公约或者条约,参加了国际公约也有利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王曦
  
  参加环境公约,主要是国家承担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的表现,参加环境公约同时享有环境公约和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对于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国家而言,是符合其国家根本利益的。如果说有约束的话,加入环境公约是对参加国粗放型发展方式的约束。这种约束是必要的。
  
  林灿铃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参加国际环境公约,国家必然在享有公约所赋予的国际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国际环境义务。享有多少权利就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存在“约束”的“增加”或“减少”。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讲,参加国际环境公约肯定是促进国家的发展。
  
  秦天宝
  
  加入一项公约,既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参加环境公约可以享受到的主要权利是能够从公约或者是发达国家缔约国获得技术转让、资金援助和能力提升等。发展与约束的问题因公约而异,有的主要是限制,另一些则提供更多的机会。
  
  执行情况较好和较差的公约分别是什么?
  
  王灿发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都执行得比较好。
  
  执行较差的公约也有,比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的结果与各国的承诺相差很大。
  
  王曦
  
  从国际上看,执行较好的公约不少。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通过减少和消除耗损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对保护地球臭氧层起到了比较明显的作用。执行不好的公约也不少。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有关的议定书。
  
  林灿铃
  
  国际环境公约的执行即实施主要取决于公约本身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条件。执行情况较好的国际环境公约首推《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执行较差的当推《京都议定书》,原因在于:实际效果与公约目标相差太远,法律机制的设置存在缺陷。
  
  秦天宝
  
  《生物多样性公约》执行较差。实际上,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的重要性不亚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的吃穿住用行哪一项从本源上看,不是来自于生物多样性?!试想一下,如果连食品都没有了,我们还谈什么食品安全问题?!
  
  环境公约是“软法”还是“硬法”?其约束力何在?
  
  王灿发
  
  国际环境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共识,能签定和加入国际环境公约,最起码表明了一个国家进行国际环境合作的积极态度。
  
  国际环境法有“硬法”和“软法”之称,一般说来,国际公约都属于硬法,而一些宣言、宪章、议程、指南等属于软法。
  
  实际上,国际环境保护,既需要硬法,也需要软法。一些被称为硬法的国际公约也还是需要通过议定书进一步“硬化”。
  
  王曦
  
  根据国际法学,公约都属于国际“硬法”的范畴。但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里,有不少环境公约是原则性或框架性的公约,不具有传统的条约所具有的强制性规定。它们所规定的,或是要求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行政措施来保证公约目标的实现,或是将具体的实施措施留待将来的议定书做详细规定。在这个意义上,这种环境公约被称为国际“软法”。这样来看,环境公约在形式上的“硬”或“软”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其实施效果。
  
  林灿铃
  
  “法”无软硬之分。违法就要承担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违反的不是法律,例如国际道德或国际礼仪,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那是道义上的责任或者是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法”使其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亦使其主体承担义务,违反“法”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约定必须遵守。国际环境公约采用“框架”模式并不影响其效力。采用框架模式的国际环境公约不因其原则性、指导性特点而丧失强制约束力。
  
  秦天宝
  
  国际法基本上属于“软法”。近20年来,框架性国际环境公约普遍偏软,但这并不妨碍它发挥作用。框架性公约的主要优点是确保参与国家的普遍性。在主权林立的当今国际社会中,要解决“众口难调”的问题、凝聚共识,使全球近200个国家都愿意参加国际公约,条约的条款设计就不能过于细致和具体;再加上环境问题本身有不确定性和未知性,所以需要有原则性表述,进而让各国都暂时可以接受。至于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可以留待之后的议定书做出安排。
  
  中国在“环境国际游戏”中的角色发生了哪些变化?
  
  王灿发
  
  20年来,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与立法中的角色有所变化:一是中国在国际环境谈判中具有了更重要的作用,一些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达成,中国的赞成与反对举足轻重;二是中国积极介入区域性的环境合作,比如与东南亚的环境合作、与东亚邻国的环境合作等;三是中国积极履行国际环境法律义务,带动了有关国际环境法律条约的实施。
  
  王曦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并切实履行所加入的环境公约。在这一点上,中国始终如一,没有变化。
  
  如果说有变化的话,那就是随着国力的提升,我国履行环境公约的能力有所增强,对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贡献逐渐加大。例如,我国从“十一五”规划期间就开始大规模地节能减排,单位GDP的能耗不断下降。
  
  林灿铃
  
  中国在“环境国际游戏”中的角色可以说正在逐渐地由被动走向主动,逐步成为国际环境规则的主要参与者和制定者。20年来,随着中国国力日渐上升,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能力也日益增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国际环境事务并积极承担国际环境义务,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增强,树立起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秦天宝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环境问题产生的后发性以及对国际环境公约认知的后知后觉,中国基本上都是国际环境公约的跟随者。在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上,多是被动地跟进。而现在,我国逐渐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环境问题和国际环境公约的“利益相关者”,任何一项国际环境公约都会对我国带来各种影响,因而我国开始积极参与相关谈判,并尽可能多争取一些有利的权利义务安排。
  
  重要环境公约
  
  一、大气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二、危险废物控制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三、海洋环境保护类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四、生物资源类
  
  《生物多样性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专家介绍(排名不分先后,以姓氏笔划为序)

1

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1

王曦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1

林灿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1

秦天宝 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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