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应当立法
2012-03-14

  饮用水源保护应当立法

  2012年03月14日          来源:国际金融报

  鉴于当前水体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傅琼华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饮用水安全保护法规或条例,加大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力度。
  
  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水体污染事件,对群众饮水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威胁。目前,我国已先后颁布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各个省市县也都相应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保护条例、污染防治规划等,但至今尚未出台饮用水安全保护法规或条例。
  
  傅琼华认为,1989年颁布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部分城市水源地的保护办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
  
  “现行的饮用水水源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任务不明确、应负责任不清晰。”傅琼华建议,尽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明确管理体制,同时制定强制条款对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实施分级管理,全面强化污染源源头控制,加强对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紧急处置,建立紧急处置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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