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环保公益诉讼开庭审理
2011-12-02

  浙江首例环保公益诉讼开庭审理

  2011年12月02日      来源:新华网    作者:裘立华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11月30日开庭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诉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五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这是浙江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1万多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多吨的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被告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蒙努集团等四被告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被告绿谊公司进行处理。
  
  当天的庭审中,被告绿谊公司、蒙努集团代理人出庭应诉,另外3名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
  
  检察机关指出,被告绿谊公司作为专门的环保服务公司,并未依法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在承接可能是危险废物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时负有审查义务。蒙努集团等四被告提供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危险废物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对象与双方委托处置的对象不具有对应关系,被告绿谊公司在承接蒙努集团等四被告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被告绿谊公司在运输、贮存制革污泥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污染了生态环境。被告绿谊公司将上述固体废物倾倒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主要对本案提出以下质疑:一是认为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环保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故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二是对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异议;三是认为五被告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对部分赔偿诉求有异议。
  
  因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未能组织调解。当庭参加诉讼的公益诉讼原告和两被告均愿意庭外自行协商,法庭予以准许,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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