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能否破解环保困局
2006-05-19
5月16日新闻报道,国家环保总局将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对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保进行立法保护。

  从道理上讲,公众是环保问题的受害者,也是环境所有权的拥有者,当然有权对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说“不”。确立环境的产权概念被认为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并用于司法实践。因此,政府出台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给民众“维权”提供有力的支撑,实为环境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有了法律规章,就能很好地破解环保困局了吗?

  看看最近的一则消息。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公布,4月10日晚,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暂存了一年的1050万吨造纸污水因遭遇强风集中泄污,造成附近1000亩耕地淹没,57户村民受灾。经调查,本次险情是在理应同步配套的污水处理厂迟迟没有动工的情况下,乌拉特前旗政府为不让企业停产,擅自改变暂存池设计直接造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明确要求,法律规章的强制刚性,并未阻碍环境灾难的步伐。

  实际上,许多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与其说是被法律遗忘的角落,不如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专家指出,在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能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主动介入环境问题,虽有一定难度,但并非不可行,并且也有过先例——2003年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公诉人的名义起诉当地一家炼油厂,获得胜诉。但这样的诉讼又有多少?

  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不少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成为污染企业的“保护伞”与“利益攸关者”。据报道,今年以来全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在淮河流域抽查的50家企业中有36家超标排污。此前国家投巨资对淮河“治污”,但淮河并没有因此变得清澈。环境污染事件数量的上升,根子就在一些排污企业因受到层层保护而“动不得”。

  因此,时下环境保护的困局,是久禁不绝的“地方保护主义”,是错误的政绩观和不合理的管理体制。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与排污企业的“猫鼠游戏”中,“猫”对“鼠”的围捕因不愿为、不作为而效果不佳,甚至出现“猫鼠一家”的情况。其结果是,在国家提倡科学发展、对环保问题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加以改善时,环保问题并未因此而极大改善。

  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公众参与这种自下而上的环境保护渠道,也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保护途径,但推动的作用和效果似不容乐观。

  破解环境保护的困局,需要民众的参与,更需要政府主动、积极介入。如果地方政府不能真正在环境保护中担当责任,如果法律不能真正在执行者手中成为维护规则的武器,那么即使今天我们可以立法保证民众参与环保的权利,可以依法起诉政府部门“不作为”,却依然难保法律的“程序”会在执行中走形,或在实施中走过场。

    《人民日报》 (2006-05-18 第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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