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硕士虐猫”看动物福利立法必要性
2005-12-24

 

复旦硕士生虐杀20余小猫, 持剪刀将猫眼捅成血洞。 ( 据12月6日《新闻晨报》报道)


地球人都知道,作为弱势群体的动物应该承载人类赋予的爱戴和慈善,可是,这位研究生却如此心狠手毒,将自己的快感建立在动物的惨叫声和悲伤中,可见,在他的思想深处,那种与生俱来的善良基因和纯朴本性已经被急功近利的残忍和邪恶取代了。


动物作为人们的生活伴侣,应该得到爱戴,可是,这种“应该爱戴”只是口头相传的社会规则和道德准则。换言之,这是人们日常行为的一种个人习惯和爱好。这让想到了清华大学刘海洋的硫酸泼熊事件,刘海洋虽然受到了人们的一致声讨,最后法院判定还是“犯有故意损坏财物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在个人尊严上,这个判决还是将动物的需要放在了低于人类的位置,将动物当作了人类的精神附属物,更没有给予动物平起平坐的法制尊严和动物福利。在缺乏法制约束和强力制裁的情况下,要想唤醒人们善待动物的人性之美,尽管社会道德约束会有社会效果,在个别人身上,在特殊情况下,因为缺乏强力制裁和法制威慑,还是会发生极端虐待动物事件,因为这种处罚充其量就是一种道德谴责,违规成本低,处罚力度小,才造成虐待动物的事情屡次发生。“以谋利为目的滥捕珍稀动物、以赢利为目的残忍出售珍稀动物、以强身补身为目的点杀珍稀动物,”这些恶性虽然引起了社会公愤,却没有受到应有惩罚。


据报道,欧洲为了保护动物福利,早在19世纪初,他们已经通过了动物福利法案,现在已经形成健全法律体系。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为动物福利立法。国际社会也倡导动物应享有的五大自由: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因此,2003年7月,路甬祥、洪德元等22位中科院院士联名建议制定《野生生物保护法》,希望尽快制定一部涵盖内容比《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广的《野生生物保护法》,明确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在人类的生活空间,为动物们留下必要的“法制保护”,杜绝此类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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