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生态公益诉讼新规
2011-04-19

福建出台生态公益诉讼新规

2011-04-18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 吴亚东 通讯员 陈长回 常建民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极力为荣膺“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全国十佳魅力名镇等旅游城市品牌的生态泰宁县保驾护航。

  《意见》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排污、采矿、盗滥伐林木、失火毁林等行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社会公共生态环境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时,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机构、生态环保社团组织有权作为公益诉讼人对其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人若发现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生态环境安全、被告的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难以恢复和被告的行为加重对生态环境破坏等情况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令》由法院作出,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及侵害生态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对具备当事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受到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行为侵害、受害人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无法起诉、且受害人有起诉意愿等条件的,可以支持相关单位或诉讼代表人起诉。对涉及侵害生态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若遇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后,相关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不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导致生态环境公益遭受进一步损害的;不特定群体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受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侵害的;其他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等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该《意见》还规定,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公益诉讼人败诉的,免交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以劳务形式达成生态修复、环境污染排除折抵赔偿款等协议(如复植补种协议),可以以民事调解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届时不予履行的,公益诉讼人可以依照调解书确定的折抵赔偿款的数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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