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向海上污染事件索赔?(图)
2006-04-14



本报讯 “一群洁白的海鸟,落在一片布满油污的海水中,当挣扎地浮出海面时,美丽的羽毛顷刻脱落,痛苦地死去……”这样的画面,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国人还只是在电视的国际新闻中看到,如今,这样的场景在我国海域已屡见不鲜。

  近海溢油事件增多,威胁海洋生态安全

  据统计,近50年来,全世界因油类污染已有1000多种海洋生物灭绝,海洋生物量已逐年减少了40%。

  近日,国家海洋局最新统计的数字表明,去年我国近海发生的重大溢油事件约16起,同比增长了225%。“海上溢油事件的日益增多,已构成威胁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目前我国因海上溢油污染导致的海洋生态赔偿案件却少得可怜,且至今尚未建立起完备的油污染侵权损害的赔偿机制。”

  “尽管陆源污染物排海是造成我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主要原因,但是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看,油污的危害反而是最大的因素。”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有关专家介绍说,泄漏的燃油漂浮在海面上,对周边的海洋渔业、养殖业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油膜凝聚以后的物质还是潜伏在海洋中的长期杀手。

  5年重大溢油事件80多起,仅有一起就生态损失索赔

  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至1996年10年间,我国发生溢油事故为1856起,平均每两天发生一起,总溢油量达5803吨。而本世纪的前5年内,我国海域的吨级溢油污染事件就已经高达80多起。尽管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已正式实施6年了,目前却仅有“塔斯曼海”案就海洋生态损失提出了索赔要求。

  2002年11月23日,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装载8万吨原油在渤海湾与中国籍“顺凯1号”轮相撞,约200吨原油泄漏,造成严重污染。2004年6月24日,天津海洋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以及天津、河北等地渔民协会,向“塔斯曼海”轮提出了生态索赔,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此案。该案系中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首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船舶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也是我国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的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该案已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诉讼主体地位不明,赔偿标准尚不完备

  据《中国法制报》记者了解到,海洋生态环境索赔诉讼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一种,但是行政机关作为民事诉讼原告主体与海洋生态环境既无直接利害关系,与被告又不属于平等主体,无疑此种诉讼方式缺少立法依据,更何况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此立法改善应先确立海洋生态环境索赔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此外,依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具有索赔权的主体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而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部门有5家,海上污染事件发生后,到底该由哪个部门负责提出索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海洋污染事件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遇到具体案件再作行政职责划分显然不合适。

  据记者了解,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备的海洋生态环境受损评估技术标准。而海上溢油到底对海洋生态造成了多大影响,需要有专业部门及专家的论证、评估。时下,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失评估方面惟一有记录的就是“塔斯曼海”案。在该案中,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研发的海洋环境与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开创了国内海洋环境与生态损害技术评估方面的先河。但此项工作还有待于对其评估技术标准作出立法上的考虑,因为评估标准是海洋生态环境侵权诉讼证据的核心要素,是审判人员办理此类案件必须参照的依据。

  权威数据表明,我国每年海上石油运输量达3亿吨。石油海运的频繁,必然会导致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不断上升。据记者了解,国家海洋局不久前已提出建议,希望国家尽快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系统,抓紧制定有关海洋生态侵权损害索赔的相关办法,以应对我国海洋日趋严峻的生态破坏局面。

    (蔡岩红)

    《华南新闻》 (2006-04-13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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