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里藏个“动物园”
2010-11-11 来源: 时代商报
11月9日,读者陈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2号3单元的一户居民家常年饲养动物,“都成小区内的‘动物园’了,环境很恶劣,很多居民都被熏走了。”
当日13时,记者来到该处,住在该楼3单元的所有居民加起来不超过10人,“二楼的居民搬到别处租房子住了,还有忍受不了卖房子的,也有因为这事生病住院不在家的。”陈女士告诉记者,饲养动物的女子姓陶,50多岁,她经常穿着水靴,戴着帽子半夜三更来喂动物,原因就是怕派出所民警找到她。
原来3单元共有18户人家,现在只剩下3户了,住在6楼的一位老者告诉记者,闻到那屋子里发出的臭味就会反胃。记者走到楼前抬头看到,3单元3楼2号的阳台处跳跃着几只鸽子,与此同时公鸡也打起了鸣。“你看西边的窗户上挂的啥?”顺着一老人的手指方向,记者看到,窗户上挂着一只白色的死猫。“你再看看对应他家楼下的地方,全是垃圾啊,也没人清理。”
住在2楼的一女子告诉记者,10月的时候3楼发水淹过她家,“淌在白墙上的都是粪水,臭得很啊!”记者来到她家看到,室内多处墙壁有黄色的流水的痕迹,屋里只有简单的家具,空气恶臭,让人难以呼吸,闻上去令人作呕。
一居民告诉记者,夏天时,这里蚊子、苍蝇、跳蚤泛滥,“真的担心传播疾病啊。”当记者敲响了3单元3楼2号的房门,试图找到陶姓女子时,但门内只听到狗的叫声并散发着一股臭气,并没有人开门。“不用敲了,她在这养动物,人住在龙江广场附近。”据小区居民介绍,这间房中住着6只以上的狗,三、四只猫,2只鸡,2只鸭还有20多只鸽子。随后,记者将这一情况反映给皇姑区行政执法局,该局宣传科林野带队来到现场查看情况。
黄河街道嫩江社区付书记表示,他们了解这一居民饲养动物的情况,正在协调解决中。对于记者提出的“楼前的垃圾是否由他们社区清运”问题,付书记告诉记者,由于楼体有小栅栏,所以并不能及时清理,只能是定期清理。对此,居民却很不赞成,“养动物的事她是过问过,但楼前堆积的垃圾从来没有人收拾过。”
皇姑区行政执法局宣传科林野经过现场查看及了解情况后表示,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在城市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违者将处每只20-50元罚款。“现在只能找人协助联系饲养动物的人,我们职权范围内只是针对家禽家畜,猫狗等虽然不在我们所管的范围内,我们也会一并劝阻,让饲养者按规定饲养猫狗等动物。”
昨日,记者截稿前,读者陈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你们采访过后,今天就又出问题了。3单元有8家的门锁锁眼被堵,5楼的自行车轮胎也没气了,连4楼住户的汽车轮胎也被扎了,不知道是谁干的,过去也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律师说法
侵犯居民相邻关系
昨日,针对这一事件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律师们均认为,陶姓女子的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了居民的相邻关系。
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大海认为:沈阳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不允许居民在生活区域内饲养禽类。从卫生角度去讲,行为人确实影响了其他居民的生活;从法律相邻关系来讲,行为人不能影响其他居民的生活。出现此种问题,居民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因为居民不可能强行进入室内,并排除妨害。同时,如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妨碍或阻力,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如该行为人有过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可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功涵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作为相邻关系人,在处理相邻关系应本着公平、合理、团结、互利的精神和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在居民楼饲养的动物制造噪音或污染的,则构成侵犯了居民的相邻关系。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或妨碍其他权利人的利益,饲养动物如对周围环境构成影响,作为相关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也可向物业或社区等寻求调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