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亟待修改
2010-08-02

野生动物保护法亟待修改

时间:2010年8月2日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通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一些平常很难看到的野生动物也开始在人群居住地附近出没。“中国娇子野生动物保护行”的记者们在四川省红原县采访时,在离公路不远的草原上,发现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颈鹤。王昌大摄

  随着人们保护意识的提高,在四川阿坝州、甘孜州及宝兴县等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保护动物频繁出现,而野生动物毁坏庄稼现象也时有发生。

  在四川省蜂桶寨保护区工作了近20年的杨本清曾经专门作过调研,仅1998年宝兴县因野生动物对农作物损害造成的损失就达200多万元。但赔偿却很有限。有的根本是象征性地给点补偿,以做精神安慰。

  他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由哪级政府给补?补多少?现在往往是村民的庄稼被野生动物糟蹋后,找乡里,乡里又支到县里,一级级地推。建议国家立法再细些。”

  有多家林业部门的负责人向参加“中国娇子野生动物保护行”的记者们反映,野生动物伤人或毁坏庄稼,并非个例,事实上这已成为在协调保护与发展问题上,他们所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

  阿坝州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成果显著,但也出现了野猪等野生动物破坏庄稼的现象。有关人员介绍说,老百姓现在动物保护意识增强了,庄稼被毁了,也只是采取鸣炮驱赶等措施,并不会去伤害这些动物。但问题是谁来补偿他们的损失。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应该赔偿农民的损失,但问题是这笔钱从哪出,州里没有钱,只能是空头承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有关专家认为,现行规定存在很大漏洞。由于野生动物分布密集的地方基本上都是经济落后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各省的《补偿办法》一般规定赔偿资金由省、市、县分担,但实际主要依赖省级财政投入。因此,补偿不足普遍存在,甚至有的人得不到补偿。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亟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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