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投肥养殖致水污染
2009-09-28

2009年09月28日09:36   来源:红网-三湘都市报

洞庭湖区内投肥养殖叫停
 

  洞庭湖区内投肥养殖叫停

  造成水体污染的,每亩最高可罚2000元

  9月27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中明确,在养殖水域内,禁止投肥养殖。如造成水体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投肥养殖水域面积每亩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区“水”矛盾日益突出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于1982年颁布,1995年进行了修订。省水利厅厅长戴军勇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洞庭湖区水环境保护、水生态平衡、水资源供需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投肥养殖、围垦湖泊、抬垄植树、抢占水源、任意砍伐防洪林等严重破坏和污染水体、毁损水利工程设施、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急需规范和禁止。

  养殖水域内禁止投肥养殖

  戴军勇特别指出,近些年来,洞庭湖区一些水产养殖户为了增加产量,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向养殖水域大量投放磷肥、氮肥等化学肥料和动物排泄物,导致洞庭湖区河湖污染物严重超标,生活饮用水被严重污染,水资源和水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在养殖水域内禁止投肥养殖;禁止围垦湖泊,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湖泊;在湖区水域、滩地或者岸线内开发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旅游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

  记者 刘燕娟

  相关新闻

  我省首部尾气污染法明年7月1日施行

  本报9月27日讯 今天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长沙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六件地方性法规。

  会议进行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关于批准《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其中,《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搜狐网

【郑重声明】公益中国刊载此文章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公益中国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发信至 [公益中国服务中心邮箱]。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项目推荐
春蕾计划:她们想上学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她创业计划项目
薪火同行国际助学计划
e万行动(孤儿助养)
2021“暖巢行动”公益项目扬帆起航
2020年百人百城助学项目第二期
壹基金温暖包
小善大爱免费午餐
关爱困境老人
爱心包裹项目
贫困白内障的光明
先心儿童的“心”声
困境儿童关怀
关怀贫困母亲
企业邮箱 |  隐私保护 |  客户反馈 |  广告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 2005-2015 Mass Media Corporation
京ICP备1702984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421号
版权所有:公益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