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维权 值得关注的地带
2009-08-24

来源:龙虎网 2009-8-23 9:02:48 

  环境维权是当前一大社会热点。但是,由于我国环境法规尚不够完善,加之一些主事者对环境法规的理解不够全面,不少案件因地处法律“模糊地带”而面临维权困境。记者近日将所了解的几个典型案例,请省环境科学会的专家进行解析,也许可以给人一定的启迪。

  模糊一:“热污染”,国家尚未有相关规定

  案例:李先生住的楼下有一家面馆,自营业起一直未为操作间配备有效的通风、隔音设备,大量热气、热能和噪声直接侵入李先生家中,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李先生多次与面馆协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最后想到了打官司。可是,他所遭遇的热污染问题,国家尚无相关法律规定。他能打赢官司吗?

  解析:餐馆周围住户,常因餐馆的噪声污染、热污染,不得不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餐馆不对受害居民进行补偿,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可以从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以及对相邻权的保护入手,判令餐馆给受害住户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上面提到的案例,法院正是这样处理的——判决面馆给李先生家5000元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借助法院的审判权,能够弥补目前环保部门对热、光、恶臭、振动等新污染形式的监管不足。

  模糊二:有噪声,但未超国家排放标准

  案例:A小区建筑工地日夜施工,使得一墙之隔的B小区居民处于噪声污染之中。B小区居民联名将负责A小区施工的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环保部门实地勘测显示,该工地昼夜噪声均未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标准。此种情况下,居民可以得到赔偿吗?

  解析: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但是,我国目前的声环境标准除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外,还有区域噪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原告所在的小区属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严于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各原告精神损失费200元。

  模糊三:河道污染严重,而企业是“达标排放”

  案例:A化工厂和B皮革厂建立后,向同一条河流排放废水。不久,两岸土地开始严重减产,附近家禽饮用了河水后出现死亡。村民举报。当地环保部门对两工厂排污口进行监测,发现两者均是达标排放,认为两个工厂没有违法排污行为,未做任何处罚。但两个工厂的废水汇集到河流里,使得河中的污染物含量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两厂可否以各自没有超标排污为由,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两厂不能以没有超标排污为由,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虽然这两个工厂达标排放,但它们的排污行为导致了河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而不管其排污是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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