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由远及近
2009-05-25

2009-05-23 08:40:00 来源: 解放网-解放日报(上海)

  近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与杭州产权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就共同推进环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达成了一致,希望通过跨区域的合作,能够为未来全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广泛合作“探路”,为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的深入开展提供新思路。

  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人士介绍,在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以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与杭州产权交易所均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探索。排污权交易正由远及近。

  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

  据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批复同意浙江省在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和钱塘江流域开展COD(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同时在浙江全省范围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到目前为止,杭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钱塘江流域COD(化学需氧量)配额指标转让共成交210吨,二氧化硫配额指标转让共成交1095吨,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并首先在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环保局(EPA)应用于大气以及河流污染源的管理。其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

  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理解是这样的:若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既定,即政府事先规定总体上的排污量、排污量的计量单位,同时规定只有持有这项权利的人可实施污染行为,在这个市场中,每个持有这种权利的受污染者的本意是要闲置这种权利来阻止污染,而每个持有权利的污染者则希望利用它去增加污染。这样,这种权利就是一种稀缺资源,而稀缺性正是市场的动力之一。当这种权利被允许交易时,排污权交易市场就应运而生了。当污染者开始出售排污权时,受污染者就会权衡利弊,是继续受污染还是为制止污染而购入排污权;与此同时,污染者也处于相同境遇,必须考虑是通过继续污染来获取利益还是出售排污权来换得利益。这样一来,排污权交易市场就可以继续运营下去。

  在健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有多个排污者参与并进行自由交易,则当排污权的供需达到平衡时,企业个体的污染治理成本减少到最小,最终实现治理总成本的最小化。

  优越性体现在四方面

  归纳起来,排污权交易有这样一些优点:

  第一,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从企业的根本目的来看,不论是污染的排放者还是污染的受害者,由先前假设可知,都能够从排污权交易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二,降低经济成本。从最终的效果来看,污染物的减排工作一般都是由治理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来完成;较之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他们能更为有效地治理污染。而治理成本高于市场上排污权价格的企业,宁可选择买进排污权以降低成本,也不会去盲目治理污染。这样一来,就整个市场而言,总体上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

  第三,刺激环保产业发展。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治理污染变得有利可图,由于企业竞相采用高技术含量的治理方法来降低排污,进一步刺激了治理技术的发展。在完成初始分配后,排污权的稀有性就会更加凸显。那么此时企业面临的抉择无外乎两条:一是开发无污染或低污染技术,二是继续购入排污权。然而随着总体排污量的减少,排污权的购入成本必然增加,这是不利于企业经济发展的,于是环保技术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利于宏观调控。排污权在市场上是被不断地买入和售出的,而政府作为一个掌控者,在排污许可证的回购过程中,可以掌握环境总水平,对其进行宏观调控。随着环保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会逐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的指标,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有专家还分析了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制度的区别:虽然都是基于市场的经济管理手段,但排污收费制度是先确定一个价格,然后由市场确定排污总量,即使所有企业都达标排放,排污量仍没有得到最有效的控制。而排污权交易则不同。它首先确定排污总量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也就是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排污需求增加时,只是导致排污权价格的上涨,而环境状况不会继续恶化。

  从50亿到20亿

  强化经济手段,使环境保护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任务之一,而排污权交易就是以提供途径和手段的方式提高治理污染费用的效率,应用经济杠杆的形式调动排污企业的积极性,以实现污染物总量削减为目的。它是一种具体的、操作型的政策,并不直接体现在要实现的环境目标上,而是为实现目标提供方式和手段。排污权交易可以借助总量控制造就的政策实施条件,充分发挥灵活的经济刺激功能,弥补和纠正总量控制本身因为“命令—控制”而带来的低效率问题。所以,我国要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环境政策体系,排污权交易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政策。

  美国环保局自实行排污权交易后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减少排污量的效果。例如在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预测,要达到规定的排放目标,不实施交易政策时每年用于达到控制目标约需要投资50亿美元,实施交易政策后每年只需40亿美元;但结果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后实际上只需要20亿美元。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政策不仅有效地保证了环境控制目标的实现,而且节省了社会总体减排费用。

  我国从1987年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从1991年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然而,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虽已提到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上海成立环境能源交易所,除了通过技术转让推进节能减排权益交易之外,另一项探索就是想把“排污权交易”从构想向现实层面推进。

  立法已刻不容缓

  不过,有了市场化平台,并不意味着中国很快就能像美国那样能够交易排污权。在实际操作上还有诸多难点需要解决。首先是法律环境需要不断完善,目前包括发证制度、排污费的收取问题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执行,排污权交易成本过高,企业对排污权交易意愿不高、动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排污权即使用不完也不愿意去进行交易。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将排污权拿出去交易,就意味着丧失今后发展的机会。

  其次是“总量控制”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排污权交易是以总量控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总量控制的基础在于环境容量的大小,而环境容量的确定需要大量的环境追踪监测数据,这是一个历史的累积过程,而我国目前许多地方环保管理工作还存在基础薄弱、数据缺乏、信息不畅通等问题。

  再次是排污许可的分配机制问题。可交易的排污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是否拥有及拥有多少排污权直接决定着每个排污源的污染控制成本。因此,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涉及科学合理性问题,特别是公平性问题,而所有这一切均有赖于一个公平合理有效排污许可的分配机制的确立。

  对目前排污权交易所面临的一些障碍,有专家指出为排污权交易立法和建立健全社会特别是各排污主体完整的环境信用体系刻不容缓。立法包括对排污权的界定,对市场主体、排污权分配机制,市场交易规则和排污权交易方式等的确定,还包括与现有法规的协调。国家还应对各污染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如历史上有环保违规记录而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实施不予或延缓发放排污许可证处罚。在推进排污权交易直接降低减排成本费用的同时,还应探索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污染治理技术革新和提高能源效率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减排目标的早日实现。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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