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星 2009年03月16日09:48 来源:《中国环境报》
自2007年以来,贵阳、清镇、无锡、昆明等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应该说为破解环境法律、法规实施中面临的困局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环境司法保护的大门终于打开了,这本来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对此却是喜忧参半。
吕忠梅认为,目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局面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我国统一司法的体制下,各地方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创造经验”、形成“地方特色”吗?现行司法体制能够允许各地方法院自己规定某类案件的管辖、规定某类案件的原告资格、决定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吗?
在肯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挥能动性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所做出的努力以外,吕忠梅建议,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应高度关注环境司法保护问题,及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出台司法解释,指导环境司法实践,充分发挥司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
环保法庭为何少有喝彩?
吕忠梅认为,个别地方推进,只有示范作用,难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5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也正式成立了。
专门的环保法庭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实行“四合一”的审判执行模式,配备专门的审判人员,给予组织保障。各相关高级法院对环境保护法庭、审判庭的案件管辖、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还有更多的地方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源严重不足;法律适用难点多,程序规则不明,审判中的因果关系确定、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困难;法官审理环境案件的水平和能力不足等等,一些瓶颈问题制约着环境司法保护的进程。原本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生的环保法庭门庭冷落,为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投诉无门的环保法庭无人喝彩。
面对各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遭遇的尴尬,吕忠梅一针见血地指出,个别地方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多只有示范的作用,不能达到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运行的目的。因为任何一项诉讼制度,它是一个完整的环节,而整体的制度设计不是一个地方法院可以做的事情。
尽管2005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但吕忠梅认为,环保法庭受冷落,“根本问题还是我们的环境公益诉讼没有法律保障!从根本上讲,公益诉讼制度必须专门立法,并且把它的整个运行机制、程度考虑得非常周全。”
环境公益诉讼应有制度保障
吕忠梅认为,应完善相关法律,分步骤进行试点
说到目前环境司法保护的种种实践状况,吕忠梅用“令人亦喜亦忧”来形容。
她认为,应尽快启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程序,将其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及时修改环境保护相关单行法。同时,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处理环境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司法创新提供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吕忠梅说,在目前情况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各地方环保审判庭、人民法庭以及合议庭等多种模式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关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案件管辖、案由确定、审判范围等问题,统一司法尺度,加强案件的指导工作。
吕忠梅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分步骤地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和审判的试点工作,同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务研究,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积累经验,逐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受案条件、审理程序、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激励机制等制度。
同时,她还建议,应在统一司法考试中增加环境法的测试内容。通过各种渠道,对在职法官进行必要的环境法培训,培养具有专业技术能力、高素质的审判环境案件的法官队伍。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