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听证作用几何? 
2009-01-28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1.28

  笔者认为,各级环保部门实行听证制度不仅有利于行政行为的法治化,而且有利于双向沟通、民主参与和完善环保监督机制,不失为公众维护环境权益、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必要措施。

  有利于维护公民环境权益

  在这方面,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如《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说明公民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参与,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和方式之一。《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听证制度,专设第5章第3节对听证制度做出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对此也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

  有利于强化环境监督

  实行环境保护听证制度是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自身监督体系的具体表现,也是我们克服环保工作中不足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各地特别是县级环保部门机构人员、交通工具、监测仪器设备还很不到位,通过举行听证会,听取当地直接关系人的意见很有必要,可以更多地了解当地的环境问题,进一步从源头把好污染源产生的关口,堵塞污染漏洞,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环境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监督关口更加前移。

  有利于落实“以人为本”思想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里不仅要保护企业法人的环境权益,还要保护当地群众的环境权益,更主要的是让人民参与到环境监督和生态保护中来,发挥群众智慧,更加全面地落实好科学发展观。这就必须严格执行行政程序。我们要抓住机会,推行好环保听证制度,将环保工作推上新台阶。

  对此,笔者对各级环保部门有以下建议:一是在新上项目时特别是对一些环境敏感项目不仅要召开专家论证会,更有必要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这样更加合理合法。而且,对于一些重大数额的处罚,企业要求听证的,务必召开听证会,这也不失为对这些企业进行环境教育的一种方式;二是一些地区的环保部门已经执行听证制度的,要严格遵守听证程序,更加明确地制订出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三是要长期坚持,保证执行到位,不搞一阵风,更不摆花架子。

来源: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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