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执行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 禁售未达标车辆
2008-02-15

2008年02月15日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五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市环保局十五日宣布,从三月一日起,北京将执行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机动车不准在京销售。这标志着北京将与欧盟目前的排放标准实现了接轨。

  北京市环保局官员透露,根据北京市十一五环境规划和举办奥运会对空气质量的要求,国务院批准北京市自三月一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三点五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据专家测算,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后,一辆国IV车比国Ⅲ车污染物排放降低约百分之五十。

  北京将分两个阶段执行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从七月一日起,凡是注册北京牌照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即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实施相关的国Ⅳ排放标准,并要安装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鉴于目前中国柴油车排放控制技术水平较低、周边省市车用柴油质量不能满足较高排放控制技术要求等技术原因,也考虑到大气环境容量的限制,北京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

  该官员表示,国Ⅳ排放标准实施后,北京市环保局和各相关部门将对在北京销售的汽车实施排放检查,定期发布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停止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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