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不宜强迫他人捐款
来源: 东北新闻网 2010-02-10 06:49
连日来,本报频频接到泰州市海陵区教师的投诉,反映在前不久补发增补工资的过程中,他们每人被强行要求“捐”出两个月工资计4000元左右。(扬子晚报2月9日)然而,当地教育局有关领导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捐”两个月增补工资给政府建立慈善、解困基金,只是教育部门的建议,并没有强迫教师,2000多名教师自愿认捐率达98%,有四五十名教师没有捐。显然,相关教师的投诉和教育局领导的回答,互相矛盾。曾经强迫或背相强迫,还是不曾有任何强迫?是“自愿”,还是“被自愿”?究竟是哪一方所述更加接近事实真相呢?
在互相对质、充分取证(如果有必要的话;其实没有必要)以便揭开事实真相之前,经验和常识告诉我们哪一方更加可信呢?似乎是教师的投诉更接近事实真相,也就是说,在强迫或背相强迫的情景下教师们“被自愿”捐款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教育局蒋主任也露底了,“早在2008年该区公务员补发增补工资时,每人就捐出了两个月的增补工资。参照此前的这个做法,所以此次全区教师补发增补工资前,该区教育局根据区政府有关指导意见,也同样提出了每位老师捐两个月的增补工资的建议”;“相比该区一般企业员工,他们教师的收入还是比较高的,应该向困难群众伸出援助之手”。
可见,要求老师“自愿捐款”的“建议”基于两点考量。一是,作为公务员身份的教育局官员们补发增补工资时捐了款,如今不让自己手下的老师们也捐一下款,教育局官员们如何心理平衡?二是,教师工资比企业职工高了,怎能不要求向困难群众施援手?其实,区政府和教育局要求老师“自愿捐款”的“建议”是不适宜的。
一是,站在道德高地要求他人慈善,将使得慈善事业难以为继;法律才是强制性行为,道德只能是自觉行为;强迫他人慈善只会削弱慈善的感召力,黯淡慈善的光彩,戕害慈善爱心在精神园地的自然生长。二是,慈善事业应当在民间成长,政府只能通过政策来进行扶持和鼓励;如果政府直接插手组织慈善活动,把慈善事业纳入行政行为,最终难免引起社会大众对行政权力僭越的质疑。三是,政府帮助困难群体,应是通过财政支付部门税款转移到民政部门进行实施,而不是再通过行政手段到民间进行筹款。四是,上次公务员补发增补工资时每人捐出两个月增补工资后,款项的使用经过审计核查了没有?款项使用情况向捐款者公示了没有?向社会大众公示了没有?取得社会公信了没有?谁能保证教师所捐款项一定会按照承诺用于帮助真正的社会困难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