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负伤医院不得拒治
2010-01-05

见义勇为负伤 医院不得拒治
我省出台相关奖励和保障办法 下月起实施 因见义勇为致残可安排就业
 
   2010-01-05 01:47   来源: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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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邱佩君、实习生刘毅报道: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昨日,记者获悉,《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并于2月1日起实施。今后,见义勇为者除获得奖励外,还可以在就业等方面得到帮助,见义勇为的受益人也依法要给予其适当补偿,从而鼓励更多的人“该出手时就出手”。

  申报:一年内提出

  除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抢救、救灾、救人的;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等,都应当确定为见义勇为。

  申报见义勇为事迹、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内提出的,可以酌情延长。

  奖励:按影响大小分级

  在对见义勇为予以奖励方面,《办法》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市、区)以上综治委通报表扬,并颁发奖金。

  治疗:医院不得推诿救治

  一些见义勇为者,在受伤被送到医院后,却因无钱医治被拒之门外,从而让英雄们“流血又流泪”。《办法》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违反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综治办应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优抚:致残者可安排就业

  在实施见义勇为后,一些人因此伤残,使得生活质量下降。对此,我省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其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费用,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因工(公)负伤处理;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无力解决的,由当地财政拨款给同级综治委安排解决。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医疗终结后,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因工(公)负伤有关规定享受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按规定为其评定伤残等级,享受因战致残民兵、民工抚恤待遇。见义勇为人员致残后,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安排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见义勇为人员死亡且符合烈士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烈士称号,其遗属享受相关待遇。见义勇为人员死亡但不符合烈士条件,有工作单位的,其遗属按照因工(公)牺牲抚恤规定给予抚恤;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战牺牲民兵、民工抚恤规定给予抚恤。

  受益人:适当给人以补偿

  在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一些受益人却避之不见,让见义勇为者寒心,却因无法律约束力无法追偿。对此,《办法》明确,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有加害人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先行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的单位,对加害人依法享有追偿权。

  因见义勇为人员伤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帮扶;其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教育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学校应当减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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