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车撞残后成被告
2009-04-28

行人被车撞残后成被告 司机称其违反交通规则

2009年04月28日13:34  来源: 乌鲁木齐在线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 王磊) 被超速出租车撞成二级伤残的李某,昨日在其家属的照料下,躺在担架上出现在法庭的被告席一方。当天,他被撞伤他的出租车司机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过马路时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出租车司机马某要求李某承担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昨天上午,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法庭上,作为原告的出租车司机并没有到庭,只有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位置上。被告李某躺在担架上,被亲属安置在被告席一侧。 

  法官在确定了双方的身份后宣布开庭。法庭首先对事发时的事实部分进行了认定,双方均表示无异议:2008年11月7日20时左右,出租车司机马某驾驶新A牌照出租车沿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在建材市场路段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李某撞伤,事发后,李某被送往解放军474医院急救。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势为二级伤残。2008年12月8日,新市区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是马某驾驶机动车超速及李某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所致,认定当事人李某和马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马某的代理人称,由于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在事故处理中,马某支付了停车费、施救费、车辆鉴定费以及出租车营运收入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按照责任认定,现主张由李某支付总费用的一半,即8482元。 

  原告代理人王涛说,既然交警认定了责任划分,作为原告的驾驶员这方也有损失,且家里经济条件也不好,所以要通过法律维护其应有的权益。 

  对于原告方的表述,李某的妻子孙某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地回应道:“(我们)不应该赔偿,被撞的人反而没理了”。 

  当天,法院未对此案当庭宣判。新市区法院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像司机状告行人要求挽回财产损失的情况,在其审理过的案子中并不多见。随后这位法官还向记者透露,五月份法庭还将审理李某状告出租车司机马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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