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来京长期务工农民遇车祸身亡,一审按农村标准判赔,家属提起上诉
本报讯 (记者 陈俊杰)31岁的外地来京务工者陶某在京遇车祸死亡,家属要求肇事方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因陶某为农业户口,一审法院判决赔偿78600元。
昨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查明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终审改判陶某与城镇户口“同命同价”,判肇事方赔偿死亡赔偿金176530元。
车祸身亡后家属索赔
据法院查明,陶某1995年从江西来北京打工。去年10月16日晚,陶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朝阳北路与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相撞死亡。朝阳交通支队认定,陶与大型作业车司机刘某负同等责任。
去年12月,陶的家属将大型作业车所属单位北京富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车辆承包人张某等告上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其中,176530元的死亡赔偿金占据了相当大比例,据代理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介绍,计算标准参照北京市2005年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性收入17653元计算,累计20年,然后双方各自承担50%。
农村城镇标准差10万
案件一审开庭时,两被告均提出,陶某为农业户口,在北京没有固定工作,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他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今年3月23日,朝阳法院一审支持了被告的说法,以“陶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加上丧葬费等共计赔偿原告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8600元,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少了近10万元。
陶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暂住证改变终审判决
二审时,刘晓原提出,陶某从1995年来京,从事个体屠宰业,虽没有购房,但办理了暂住证,一直居住在朝阳区,因此,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和判赔。
二中院昨日支持了刘的意见,认为陶依法办理了暂住证,根据暂住证可以认定陶某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因此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据此,改判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765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终审判决亦有改变,家属共获44万余元赔偿。
■ 背景
“同命同价”尚未成共识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该条规定中区分了两种标准,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命不同价”这一法律尴尬现象,即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和农村居民获赔数额相差悬殊。
去年,该类型案件较为集中,因此各种关于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化解尴尬的呼声不断,但未果。
与此同时,安徽等地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纷纷出台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1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但这种做法尚未在全国各地达成共识。
■ 案例
同时遇车祸 赔偿差数倍
●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遇车祸身亡。肇事方向具有城市户籍的两名同学的家人各赔付20万元,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家属,仅获得了5.8万元赔偿金。
●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某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某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某家属41万元,赔偿赵某家属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