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社会忧思录:老有谁养?
爱若干/文并摄
老人的眼睛布满血丝,近乎全盲,每每看人时,总得用双指夹掐住眼皮往上提,也就是说,他连抬眼皮的功能都丧失了,可见他的眼病有多厉害。
甲乙丙丁,过客匆匆;老者贫病,无人问津。
老人是在此乞讨呢还是在此作小买卖?我忍不住上前问老人:“您是不是在这里卖篓子呢?”“是。”“多少钱一个篓子?”“小点儿的两三块,大的五块。”“多少钱进的呢?”“小的一块,大的两块。”老人还挺实诚,问什么说什么,连赚的这点差价的商业秘密都直说了。
老人说,他家住在北京南,离此一百多里地。我问他,这么晚了,还不赶紧回家,要是晚了,你住住哪里呀?他说,住马路上,或者公园里。我无法想象,这么贫病瘦弱的老人,如何经受得住露宿街头。
我从包里掏出五元零钱,放进竹篓里,我让他拿去坐车用,或者买点吃的,我也不需要竹篓,再说带着上车也不方便。老人一再谢绝我的好意,非要给我一只竹篓,或者要给我一些秋枣。老人是自食其力的,老人自力更生的品行让人尊敬。
老人看上去像是一位苦行僧,他是一位孤寡老人吗?抑或是一位留守的空巢老人?他没有妻女儿孙吗?他没有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吗?他没有养老之种种福利吗?他就这样没人管吗?
夕阳西下,我带着满腹的疑问离去,渐行渐远。我没再去仔细询问这位近乎流浪与乞讨的老人了,如果问了,那些回答必定充满辛酸,充满伤痛。
1999年,我国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了老年人口基数大、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老的三大特点,这是我们必须所面临的现实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民法通则》、《刑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中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丰富、健全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老年人应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老年人特别是为处在特殊困境下的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们的优良传统是尊老爱幼,社会各界都应该关注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可老人的权益得以保障了吗?我们的养老社保制度起到作用了吗?其作用面究竟有多大?法律层面似已健全了,但在执行层面上恐怕还差的很远。
当今社会如何才能切实做到关爱老人呢?天下老人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为”呢?
老人淡泊处之,我独忧而思之。
200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