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net.cn 2007-6-21 3:21:13 红网
(6月11日,撞死流浪人员的货车司机徐新华再次来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祁东支公司了解车祸赔付情况。 图/记者倪志刚)
红网祁东6月2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倪志刚)撞死流浪人员后近十万元补偿金到底该由谁保管?祁东县一起简单的车祸,却陷入了法律空白的尴尬,交警表示要代管赔偿款,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种种争议的矛头,一致指向了流浪人员过世后权益保护和财产处理的立法问题。
6月11日,祁东县。“保险公司应该要赔偿。交警部门暂时代为保管。”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民警邹高社说。
“在没有直接受益人的情况下,我们暂时不会支付补偿款。这笔钱也可以放在保险公司代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祁东支公司副总经理李国雄说。他们所发表的意见,针对的是不久前一起流浪人员遭遇车祸死亡后赔偿金的支付和保管问题。
凌晨车祸
6月11日上午,徐新华再次站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祁东支公司门口。他是到该公司去了解一起车祸赔付情况的。
徐新华是祁东县白地市镇的一名货车司机。4月15日凌晨,他驾驶的货车发生车祸,一名50岁左右的老年妇女被撞后当场身亡。事后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徐新华与受害人负同等责任,徐新华应承担近十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切都看似顺理成章地进行着,然而,当保险理赔款被计算出来后,这笔钱到底该付给谁,却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那天晚上,他送了一车货到衡阳市,返回时又装了一车河沙,沿着322国道往回走。
当车开到白地市镇油菜塘村地段,离徐家不远的地方时,悲剧发生了。
“一个黑影打着转突然冲到了路面上,当我向右打方向盘的时候,黑影也转了过来。”徐新华说,虽然他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但是后车厢还是扫倒了这个人。
由于巨大的惯性,徐的车冲出路面,撞到几棵树,然后冲进沟里。
被撞倒的人当场死亡。坐他的车一起回家的表兄受了伤,而徐新华非常幸运,没有受伤。
从车厢爬出后,徐新华抑制住紧张的心情,马上向白地市交警中队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祁东县交警大队民警也很快赶来勘查现场。
参与事故处理的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邹高社介绍说,徐新华看到死者在路中间打转,(采取了紧急措施),“货厢碰到了她的头部,车子侧翻在地,女的当场死亡”。邹高社说,死亡的女性,“大概50来岁的样子,身高一米五左右”。
车祸受害者是流浪人员
“死者是不知名的流浪人员。”
交警邹高社说,当地群众反映,该妇女曾长期在这一带出没,神智不清楚。
一些司机反映,她经常在车辆经过时冲到马路中间拦车。
为了尽快弄清死者的身份,祁东县交警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即通过当地报纸和电视台发布启事,并通过省公安厅为死者做了DNA鉴定,但一直没有找到其家属。目前骨灰保留在殡仪馆。
交警部门集体研究后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据邹介绍,按规定,无法查明身份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按城镇户口计算。死者大约50岁,所以赔偿款就是城镇人口平均年收入×20年,大概是19万多元。司机要负责赔偿一半。
同时,他还需支付撞坏通讯电路、树木以及表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等费用,大约2万元。
徐新华的车是买了保险的。他在今年3月18日买车后,在4月2日即进行了入户登记,并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祁东支公司买了三个险种,即保额为5万元的交强险、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个座位险各1万元,“一共投了3000元保险金”,徐新华说,按照保单的金额,发生事故后,保险理赔金额最高可达到12万元。
赔偿款代管争议
案情非常简单,交警部门很快作出了裁定。
但是在赔偿款问题上,却陡生波折。
除掉徐新华已支付的1万余元丧葬费等费用外,大约还有近10万元的费用,包括9万余元的补偿款。这笔费用,需要保险部门支付。
死者没有亲属找上来,交警部门说9万余元的赔偿款由交警部门代为保管。设立专门的账号,保存在那里,等受害人家属找来时交付给他们。”
问题是,如果流浪者的家属一直没来联系,这笔钱怎么处理呢?邹高社想了一会,说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就好了,这样这笔钱在过了一定年限后就可以移交到救助基金里去。
保险公司却对交警部门的说法表示异议。
“死者家属出现前我们不能付款。”
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副经理李国宏介绍说,徐新华投保的车子出车祸以后,由于死者的家属一直没出现,他们现在不能办理理赔手续。
对于交警部门提出的赔偿款应交由交警部门代管的说法,李国宏明确表示,“我们不会将钱支付给交警部门”。
李说,保险的相关规定明确赔偿款必须支付给受益人,不能交给其他人或单位代管。对于保险公司的异议,交警邹高社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这笔钱,否则事故责任人岂不是逃脱了责任?当然,赔偿款更不可能交给司机保管。
观点
民政部门代管较合适关于赔偿款代管者身份之争的问题,民政部门作代管主体是比较合适的。因为对于流浪者的救助者也是民政部门,所以民政部门作为代为诉讼的主体还说得过去。交警部门提出代管的要求不太妥当,由他们来代管会在公平性方面受到一定影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公益法研究所执行主任徐卉
由救助站代管赞成救助站来替流浪汉主张这些权利,因为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不仅仅是对他们生活的保障,也包括对他们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救助。
——湖南省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向新
可出台新的法律解释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找不到可以为无名流浪者代为维权的主体,“要解决诉讼主体问题,只有寄希望于修改法规,或是出台新的法律解释。”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
由慈善组织支配直接授权给民政部门代为维权并不合适,“最好的方法是,由慈善机构或者社会救助基金,在法律具体的规定之下,代为主张权利,胜诉所得也可以直接由这些慈善组织支配用于慈善事业”。
——湘潭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导何文燕
问题
流浪人员救助体系盲点2006年6月,湖南临湘市救助站替一个在车祸中殒命的流浪汉打官司,索赔25万元,此举惊动全国。而在此前的2006年3月,江苏高淳民政局也以同样的理由作为原告,起诉肇事司机,追索赔款。
在这两起案件中,民政局出面代理起诉的身份,都是当地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部门出面代理起诉的。
作为对流浪汉权益维护的一种尝试和创新,民政局的主体资格都受到了质疑。不管是被告还是一些社会层面的群众和专家,都认为民政局没有主体资格。
在发生的多起代为追索赔偿款的事件中,指向的都是一个问题:流浪汉在死亡之后的权益维护问题。这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
[稿源:红网综合][作者:倪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