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检察机关的渎职犯罪更可怕
严循东 2007年5月24日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5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反渎职侵权的副检察长王振川在全国电视电话会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热情欢迎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积极参加,为他们的宣传报道提供方便。”“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动员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王振川说,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渎职犯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依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有的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利用执行刑罚、监管改造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
司法、检察机关人员的渎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日报》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披露,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矿难等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免刑、缓刑所占比例高达95.6%。
最高检渎检厅负责人为此给出的原因是,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有数据显示:目前查处的各类腐败分子,真正判了实体刑的不足1/3,2/3以上都保住了工作,保住了饭碗。无论是矿难渎职犯罪的“轻刑化”,还是腐败分子被判实体刑者不足1/3,“这样的‘从严’也就使当今腐败分子的‘出生率’大大超过了‘死亡率’”,从逻辑和法理上讲,都意味着对惩治职务犯罪和反腐败负有重大责任的司法机关,一定程度上也有失职渎职之嫌。
之所以会有如此现象,是因为客观环境限制了他们的权力、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呢,还是因为司法、检察机关自己也“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这恐怕是司法、检察机关的重大渎职吧。
司法、检察机关的渎职更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