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2 11:32 作者:黄秀丽 出处: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孙广健
因被指克扣员工养老福利金,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先后被半导体部10名员工告上法庭。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斌索赔15万余元养老福利金一案。法庭上,杨斌称飞利浦共挪用了3400万元的员工养老福利金。
原告:索要15万养老福利金
据杨斌介绍,在1998年以前,他的收入包含月薪和特别津贴两部分,特别津贴为工资的20%,为报销发票形式。1998年1月,北京市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公司将特别津贴的一部分并入工资,一部分用于缴纳社会保险,剩余部分并入公司福利基金。公司当时承诺,建立“养老金预提”制度,在员工退休或者离职时可发给员工。然而到去年9月底,半导体部被飞利浦公司剥离出来,杨斌离职时才发现“预提”已经被取消了。经过多方打听,方知公司已于2004年6月停止了“预提”。
杨斌认为,从1998年1月到他离职,他存入公司养老福利金账户共计15万余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他申请劳动仲裁败诉后,向东城法院提起了诉讼。
会计:3400万养老福利金被挪用
发现“预提”停止的是半导体部的会计江亚青。“正因为有这笔养老福利金,所以大家坦然接受了月收入下降一事。”当年实行新工资的时候,她的月工资减少了416元。2004年,她在做账时发现这笔养老福利金被“倒冲”回公司当年的费用,共计3400多万。因为她多次要求公司予以解释,2006年公司才告知员工已经取消了“预提”一事。“要不然我们至今还蒙在鼓里。”在半导体部工作了13年的李孟节告诉记者。
江亚青刚刚跟飞利浦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预提”没被取消,她可以获得8万多元的补偿。“我们这里员工最多的拿到了20多万元补偿。”
飞利浦:养老福利金属于公司财产
法庭上,杨斌拿出了1998年1月公司关于调整工资结构的通知作为证据,通知后面还附有调整前后杨斌工资的对比、以及公司对养老福利金的支付承诺。但飞利浦只认可他们曾经发过通知,对第二页不予承认,认为上面没有签章。“我们并没有承诺将养老金支付给员工。”其代理人表示,养老福利金属于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应属企业所有。因此,对于“养老金预提”,杨斌不享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和法定权利。
杨斌反驳说,如果不存在“养老金预提”制度的话,那么就没有必要发通知停止“预提”。杨斌认为,这笔费用属于权益资金,飞利浦的做法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涉嫌违法挪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
此案将择日宣判。庭后记者询问飞利浦的代理律师,“停止预提”的通知是否意味着以前有这项制度,她表示“这不好说”
4月12日19:00消息,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被指克扣员工养老福利金,先后被半导体部10名员工告上法庭。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斌索赔15万余元养老福利金一案。法庭上,杨斌称飞利浦共挪用了3400万元的员工养老福利金。对此事件飞利浦就发表声明称公司员工养老福利金不违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声明全文:
关于飞利浦北京员工就养老福利金对飞利浦提出诉讼一事,飞利浦有如下声明:2006年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已处理过完全一样的飞利浦员工养老福利金案件,案件所涉及的争议与此次诉讼案件完全一致,且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已经对该案件做出了明确的裁决和判决,对申诉人及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本次诉讼中原告所提及的“3400万元”的说法是毫无事实依据的。
1998年以前,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除向员工支付基本月薪外,还提供相当于基本月薪20%的特别津贴福利,采取报销的方式以现金形式与月薪分别发放。
1998年1月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飞利浦决定为员工参加各项
社会保险。因此,飞利浦取消了特别津贴,将特别津贴的一部分(大约为特别津贴的61%)并入员工的基本月薪,并将特别津贴的剩余部分及飞利浦另外自行提拨的资金组成公司福利基金。在财务处理上,飞利浦未设立专门的福利基金账户,而是将“福利基金”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立了
养老保险福利基金、失业保险福利基金、住房福利基金、员工俱乐部会费明细科目。关于养老福利基金,飞利浦按照员工基本月薪的20%预提该账户资金并用于缴纳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004年飞利浦董事会决定将以往预提的养老福利基金销账。
关于预提的养老福利基金的性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均已明确认定,此系用人单位的福利制度,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并认定,作为有自主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单位,飞利浦有权对职工的福利进行调整,飞利浦关于养老福利基金的调整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关案件现在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明在中国所有员工劳动福利保障方面皆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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