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SOHU 2007年03月12日17:06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将现行3%的免税比例做了大幅调整。这意味着,企业计入成本享受免税的捐赠支出可增加7%。
对此,董浩林代表很赞同:这一比例更接近国际水平,将给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带来重要促进作用。他建议,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促使全社会进一步形成慈善意识和仁爱理念,让慈善成为和谐社会的一种生活方式。
伸援手,还需政策引导
据介绍,目前中国社会公益资源投入为国民收入总额的0.1%;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在8%到10%。另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中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境外,15%来自国内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中国国有企业参与捐赠慈善事业的只占1%。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有90%从未参与过捐赠。
董浩林代表分析,按现行规定,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这自然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而国外许多国家准予税前扣除的部分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有的国家甚至更高。如美国对于企业捐赠的免税比例为11%。
董浩林代表指出,《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实施后,将大大提高各类企业对慈善事业的热情。他建议,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的制度建设,包括规范和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和投向以及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等制度。
慈善,可从点滴做起
“慈善,不仅是捐款捐物,更是一种意识。”董浩林代表认为,除了加强政策引导外,还应通过舆论宣传,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人人有爱心、人人讲奉献的慈善意识。
慈善意识不强,是许多人尚未加入慈善事业行列原因之一。董浩林代表说,慈善,可以从点滴事情做起。捐款捐物只是慈善的一种形式;参加志愿活动,帮助孤寡伤残及身边弱势群体等,都是一种对慈善的参与。
董浩林代表建议,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慈善捐赠的社会文化环境,形成并强化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尤其要用高尚的思想教育来引领新兴的富人阶层,激励他们积极创业、理性消费、回馈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