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不是受助的交换条件
2006-02-04

        严宝康

        最近某市出台了一个《规定》,要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凡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取消其低保救济资格。无独有偶,这个市在给40名贫困大学生每人5000元助学金的同时,也要求受助学生必须在大学期间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形式回馈社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时间不少于150小时。
  
  低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贫困大学生接受助学金,是否一定要以社会公益性活动作为附加条件呢?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在我国的改革过程中,失业人员曾经做出过无私奉献,现在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没有安排他们就业,国家理应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助学金体现了社会对贫困生的关爱,给受资助学生设置“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条件,就让人从那关爱中嗅到了自私的味道,也容易让受助学生产生心理障碍。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让受助者参加一定的社会服务,并不是一件坏事,但组织这样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那就是,充分遵循人性化原则,通过宣传、提倡的方式,吸引受助者自愿成为义工、自愿为社会服务。不能搞“一刀切”,不能强制执行,不能把做义工当作受助的交换条件。失业保险金作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受法律保护的。每个在职人员都有履行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义务,他们同时也获得了失业后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要求某些群体必须履行某种义务,是对公民的不公正待遇,也会影响在职人员缴纳失业保险金的积极性。良好的愿望需要产生良好的效果,给受助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保护他们的自尊心,让他们感受社会的温暖,让他们从心底里发出:“我要用行动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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