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山东莱钢一名工伤女工的遭遇
2007-01-30
      职工维权有何过错
 
凭啥指使警车撞我
    
    1993年9月14中午11
20分左右,莱钢动力部服务公司经理侯俊生硬逼我们中午加班,并强行把我家钥匙拿走,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强逼我们进行高空作业,导致我从六米高处摔落到水泥地面上,当场昏迷,造成脑震荡、颅脑损伤、右胯骨软组织挫伤、腰、胸、颈椎多处变形。事发后,单位即不及时上报,又不给做伤残鉴定,只是忙于伪造原始病历隐瞒伤情,私自转移我的劳动关系,并将我从937月份(工伤前)就列为待岗人员,从931月份擅自给我执行待岗工资至今,其目的就是为了保全自己,逃避恶意违章指挥造成我工伤的直接责任。更为恶劣的是当时的经理侯俊生和附企公司劳资科长马敏华恶意串通,隐瞒单位从937月(工伤前)就将我错列为待岗的情况,并将我的工伤原始档案藏匿了十年,导致我虽多次参加伤残鉴定,但每次都因没有工伤档案无法拿到鉴定结论。十四年来,单位始终以没有鉴定结论为由拒不提供岗位,以附企公司与集团公司有协议(只为集团公司代管54名工伤人员,不提供岗位)为由拒绝我无数次的工作请求。20035月份,莱钢集团再次组织工伤人员在莱钢医院进行伤残鉴定,我从早晨八点一直等到下午快下班,鉴定委员会仍以没有原始工伤档案不予鉴定。最后在我百般请求,加之我丈夫直接找到集团公司工会田主席,由其出面才将我十年没有找到的原始档案从泰东劳资科要出,进行了伤残鉴定。工伤十年后,才对我93914的工伤第一次拿出了伤残程度为十级的结论。拿到结论后,我又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请求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理》第十二条乙款三项和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三条、《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七十五条有关伤残待遇问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发克扣我十多年的工资、工伤待遇及各项保险福利等待遇,同时恢复我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提供劳动岗位。历经十四年的请求、调解、仲裁、起诉、上诉、再调解,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遭到的是一次又一次的精神伤害、恶意诽谤,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将我多年来请求给予解决的问题说为历史造成的过错,无法纠正。同时让我与其签定一份今后永不再追究单位任何过错的协议书,还必须以答应此条件为前提,才能以生活救济的形式由原单位动力部和现单位泰动公司共同承担一万元以内的困难补助,并以此取代我十四年的工资补偿、工伤待遇、保险福利,这纯属胡说八道、荒唐到了极点。20061121上午946分至948分,为了阻止我进入莱钢集团公司办公楼讨说法,他们竟指使鲁O-00599号警车故意从办公楼院内向外撞我、并增设警车、警力、护卫,还调来相关单位、部门几十人,天天向对待犯人一样看着我、拦着我。工作时间领导不接待,下班时间我在新兴大厦二楼贵宾厅前门等、领导从后门溜,既然有理为何不敢面对、不敢见人又为何不理直气壮的拿出有理有据的处理意见。从20061116开始直到今天,对于我《十四年待岗谁之过》、和申请工资等一切待遇的请求,未给我拿出一个字的处理意见。由此可见,某些领导是如此的胆大妄为又无法无天,胆小如鼠又欺下瞒上,“职工为本”天天挂在嘴边,实际却以天天侵害职工权益为正常工作。这些领导喋喋不休的叫嚣解决了我一个人的问题,就会影响面的问题,会引出我身后莱钢集团公司6000多名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大家想一想,只是为了不引出广大工伤职工的问题,就不解决我的问题,就要躲着不让见,就要指使警车撞人、不惜派重兵把门,东躲西藏,难道职工的利益就应当被侵害?讨要说法就要以敌我矛盾来对待?本人十四年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附表)、身体上疼痛的折磨、精神上巨大的伤害是一万元救济能补偿得了的吗?何况还要附加那些非法的条件,这实际上是对“职工为本” 的亵渎。明明是对我合法权益一而再、再而三的长期侵害,并且这种侵害正在继续,又怎能归罪于历史问题说是历史的过错呢?企业总不能以牺牲职工(特别是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保证利润目标的实现、以损害职工利益(特别是工伤职工)代价来保住某些领导的官帽吧?这些领导的做法,只能更加伤害广大职工的心,削落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破坏企业的形象。忍耐是有限度的,侵害必须终止,我要以生命为代价维护我的权益,生命不息、维权不止,同时我呼吁莱钢集团公司所有受侵害职工(特别是工伤职工),勇敢的站出来,向莱钢集团公司领导讨要说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将尽我所能免费为大家进行法律咨询。 
                         
莱钢受害工伤女工 :孙婷芝
                                                      
                                            2007
1月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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