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受威胁开门放走劫匪吃官司 法院宣判没有当场抗击义务
法院依据:抢劫属刑事犯罪,司机有提醒责任没当场反抗义务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缘起:司机放走劫匪乘客索赔
2006年3月19日下午,湖南姑娘成某乘坐从广州流花车站开往番禺市桥的301快巴被抢走
争论:受威胁放走匪徒该不该?
该案开庭审理中,成某认为,自己买票上车已经和公交公司形成
但公交公司却有自己的一番说法,虽然成某确实报了警并有回执,但那只是她自己的说法,在警方没有破案之前,不能证明成某真的是被抢了手机。此外,对于成某声称曾叫司机报警一事,公交公司说他们的司机并没有听到,而事发当时迫于8名男子的威胁,为了乘客的安全,司机不得不停车开门将劫匪放走。总之,公交公司认为他们的作法无可非议。
宣判:司机没有抓贼义务
据悉,此案历经了番禺区、广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番禺法院一审认为在没有破案前,只有成某一方说法不足以证明其被抢劫,以证据不足判决成某败诉,成某随即上诉到广州中院。意外的是,广州中院终审虽认定成某被抢确有其事,但结果依然是公交公司赢了官司,而这个判决理由足以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典范。
法院认为:因为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作为受害者的成某应该报警由警方破案后挽回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司机出于自身及乘客的安全被迫停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因为司机不具备在面临刑事犯罪时立即反抗的义务,他的义务仅仅是民事方面的提醒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法院认为成某要求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