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原告提起上诉
2006-12-28


2006年12月27日 18:09:16  来源:新华网 

    南京街头的流浪乞讨者。流浪者一旦出现事故,在无法找到亲属时,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肖恩摄(资料图片)

    新华网南京12月27日电(记者王骏勇、马杰)引起全国关注的江苏“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又起波澜,一审败诉后,原告高淳县民政局日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和2005年,高淳县发生两起车祸。经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人员。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

    2006年4月,在高淳县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3名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30余万元。

    今年12月18日,高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维权诉求。

    日前,高淳县民政局已向南京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为这两名死亡无名流浪汉维权到底。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浙江桐庐县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相反判决。昨天(25日),记者致电有关部门,该消息得到了证实。这起无名氏被撞身亡的事件发生在去年10月31日晚上。当晚,在桐庐县境内的省道上,司机姚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因疲劳驾驶打瞌睡,车辆失去控制,撞上迎面走来的一男子,造成该男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死亡男子的身份却一直无法查明。

    今年9月,桐庐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姚某提起公诉。引人注目的是,桐庐县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为无名氏索赔33万余元。

    桐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该法有关规定,身份不明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伤亡的,损害赔偿金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而身份不明之人是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三无人员”,属社会救助对象,民政局是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由其代为被害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我们只希望通过努力,维护流浪汉作为公民应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希望成为什么国内第一案……”12月21日,刘亦兵如此向记者表示。

    刘亦兵是湖北宜昌伍家岗区法院刑侦庭庭长。虽然不希望成为第一,但是他最近经办的一起案件确实成了全国第一例赔付到位的“流浪汉维权案”。

    2006年11月3日,该院通过调解,使肇事司机和车主同意赔偿被撞死流浪汉死亡赔偿金62000元,并且当天赔付到位。

    但在湖南临湘和江苏高淳,同样由民政局代流浪汉起诉的案件则遭遇了完全相反的结果:前者一审判决民政局胜诉,后者一审判决民政局没有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同样的事由,出现三种处理结果。在其背后,是法律上的空白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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