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冠一怒为红颜
2006-10-26


冲冠一怒为红颜 悔恨连连
 
转自:海天维权网  作者:韩佳福    文章来源:南靖县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06-10-26    


        被告人徐某因嫉妒一男生经常给其女朋友打电话,便叫哥们教训他一下,哥们也因年轻气盛、义气用事,简单教训一下便将人家打成重伤,同时也将大家送进班房。
  
  2006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吴勇做生日与被告人吴刚、吴斌、吴财、吴军、吴山在南靖县靖城镇一饭店喝酒,被告人徐某也应邀前往。席间,徐某对吴刚、吴勇、吴斌、吴财、吴军、吴山等人说,有个漳浦人叫黄某在丰田做工,经常打电话给其女朋友,要教训他一下,并将黄某的小灵通号码告诉吴刚。当晚10时许,被告人吴勇、吴刚、吴斌、吴财、吴军、吴山分乘三辆摩托车从靖城到丰田“庄怡农业”处,吴勇打通电话再由吴斌与黄某通电话,确认黄某独自在泰峰招待所楼下打康乐球后,被告人吴财、吴军、吴山在原地等候接应。被告人吴勇、吴刚、吴斌进入康乐球室,通过电话再次确认是黄某时,被告人吴勇趁黄某转身时即抄起放在康乐球桌上的球杆,朝黄某头部左前侧猛击一下,致黄某当即倒地,被告人吴勇、吴刚、吴斌又上前用脚踢黄某身体。后分别跳上吴财、吴军、吴山三人等候在那里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六被告人一起逃回靖城后徐某请他们喝酒,期间吴勇、吴刚、吴斌三人向大家告知殴打黄某经过。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伤情属于重伤。

   综合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积极赔偿等诸多因素,南靖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吴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吴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吴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被告人吴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被告人吴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七、被告人吴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八、已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三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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