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临时工:幽默还是残酷?
2006-10-16


30年临时工:幽默还是残酷?

文章提交者:妙弋 加帖在 心灵驿站 凯迪网络 2006-10-11


  “干了30年,我还是临时工?”全国先进工作者王建仁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被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工程管理局突然清退,当时他已在该单位工作30年。四年来,被景电清退的342名“临时工”向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反映情况,但屡屡败诉。(10月10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的“临时工”,指企业招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临时用工是企业用工的必要补充,也是企业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临时用工不规范,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若干弊端,也容易引发劳动纠纷;更严重的后果在于,随着临时工现象的泛化,已经构成了对现行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的挑战,危害了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如果说王建仁干了30年“临时工”本身是一则黑色幽默,那么他与被清退的另外341名“临时工”维权的艰辛则是现实的残酷。王建仁们屡屡败诉,法院认为“有法可依”,企业宣称“我们完全是执行省政府的文件”,这一切看起来都“无可厚非”,却戳到了体制的痛处。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同样应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保障。但是,不少用人单位认为:招用“临时工”可不签劳动合同,其工资总额可不计入全部职工工资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炒鱿鱼”更换新工人,使企业永远没有负担,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压低到社会最低水平,以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但作为劳动者,只要被扣上“临时工”帽子,其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就被“名正言顺”地剥夺了。不少单位以“临时”为借口,不给临时工合理的工资、应有的福利和给临时工们缴纳该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同工不同酬现象相当严重。报载,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局一元环卫所的清洁工童康健1981年进单位,是所里屈指可数的“老资格”,可身份还是临时工。“临时工每月拿400多元,正式工每月拿1000多元。”这种现象不胜枚举。

  “临时工”现象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政策的原因。《劳动法》没有对同工同酬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在执法过程中相关规定也没有严格落实,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和制度来完善。同时,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也不应忽略“临时工”现象,必须加快对不合理制度的改革。毕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都是政府的应尽之责。 (作者:陈 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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