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之二:死刑二审案将开庭审理
2006-09-04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人命关天须极为严格审慎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通知》强调,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最大限度防止冤错案发生

  通知提出,各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为确保案件质量,要进一步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且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发挥第二审法院的“把关”作用,纠正错误判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新闻链接:最高检应当介入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介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组成员陈卫东12月6日在“首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出席论坛的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支持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过程。他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慎杀”、“少杀”的指导思想实施对于死刑复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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