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3月26日至27日,一个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对策”的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联合主办,北京各大法律院校的多名学者、国家有关决策部门的专家与会,全面研讨收回应对方案。(3月31日 《南方周末》)
收回死刑复核权到底难在哪里呢?我归纳整个报道难点就集中在“成本”和“公正”两个关键词上。法学理论中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是永恒的话题,似乎二者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保证公平就会影响效率,效率优先可能司法公正就无法保障。
死刑和人权关系密切,收回死刑复核权就是为了保障作为人的最高权利--生命权。收回死刑复核权也是贯彻“人权入宪”的一个实际行动。现在中央多次强调要慎杀、少杀,并已下决心收回死刑复核权,整个社会也呼唤收回,这是时代的巨大进步。那么,毋庸质疑,在决定死刑上人命关天,事情重大,一定要公正,杜绝出错。
为了杜绝出错、保证公平,按照常理,效率就要放在次要的地位,不惜以高额成本为代价。于是与会人员围绕着3种可能的方案争执激烈:一是大量增加复合死刑的法官人数,由最高法院北京本部行使复核权;二是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赴各地复合死刑案件;三是在几大区域设立最高法院分院,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综观三种方案,都是要加大收回后的成本,以达到慎刑的目的。
问题在于,是不是慢工一定出细活,人多一定办好事呢?就一句话,加大成本就一定能够保证公平了呢?笔者不由地想到管理学上著名的科希纳定律:如果实际管理人员比最佳人数多两倍,工作时间就要多4倍;如果实际管理人员比最佳人数多3倍,工作时间就要多3倍,工作成本就要多6倍。科希纳定律阐明了一个道理:人多必闲,闲必生事;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由于实际的人数比需要的人员数目多,诸多弊端由此产生,形成恶性循环。
死刑案件事关人命,与会人士一致认为复核法官必须是资深的,并且复核庭应由5-7人组成,而不是通常的3人合议庭。但是我们在生活中也常常可以看到,在进行集体工作中,“1+1<2”的事情很常见,而且在一起干活的人越多,偷懒的现象越严重,当责任分解到越多人身上,每个人相对责任越小,偷懒现象越严重。解决方案是要落实责任制,精简不必要的人员。
从合议庭,到审判委员会,再到现在复核庭,集体审判是中国特色。目的是能体现民主集中制,发挥集体智慧,克服个人“片面判断”,提高审判质量。但是责任不落实也是个问题,到底哪个法官说法最正确呢?出了差错归责于谁呢?如果不解决责任制的问题,会同时出现过去在法庭审判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错案追究制无法实行等弊端,这些弊端也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
于是,笔者认为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必要的,但是收回未必要投入很多人力和机构成本。现在废除死刑是个大趋势,在这个趋势下死刑人数会越来越少,比如印度作为10多亿人口的大国,每年被判死刑的人基本维持在两位数,2004年只有39人。我国严格控制死刑人数的同时,复核死刑的法官未必增加很多,关键的是落实死刑复核法官责任制,增加透明度,才能走出困境。
落实法官责任制一定要强调法官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其他方面的干涉。独立性的要求对法官来说是个责任负担,但是有了压力,才能督促法官更加公正的审判。为了少差错,少追究自己的责任,法官会尽一切可能弄清楚事情真相,比如本来只要简单书面审,现在可能要开庭重新审判,从而提高了审判质量,杜绝了错案的发生。同时增加审判的透明度,接受外界的监督,进一步加大法官的责任,杜绝差错。尤其是判决的理由要向外界阐明:为什么维持判死刑,为什么改判都要给外界一个交代。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
编辑:陈志宏 来源:红网 作者:普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