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浙江”不应滥用死刑。
我们同时注意到浙江人民致力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努力。2006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浙江省委就召集近千名副厅级以上干部听取专家的法治讲座。浙江的整个法治水平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此背景下,滥用死刑的判决就显得极不和谐。在二审庭审中,我们听到检察官的一句充满人文关怀的提问“如果你的姐妹被人持抢逼着喝下兑有安眠药的矿泉水,你能说不是抢劫吗?”那我同样想问的问题是:“如果你的兄弟虽然犯了罪,但是罪不该杀,法庭却判决死刑,你认为公正吗?”在我们还没有可能消灭犯罪这一丑恶的社会现象的情况下,给予罪犯公正的、罪行相当的审判则是我们唯一理性的选择,而不是将他们赶尽杀绝,这也是刑法和刑罚的根本要义所在。罪犯也是人,拥有基本的人的权利,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罪犯也有兄弟姐妹父母,你们没看见今天站在法庭门口的几十位殷殷关切本案最终判决的被告人的父母兄弟姐妹亲属,他们的身心正经受着苦煎苦熬!我们可以想象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带给他们的将是什么后果!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包括罪犯也是一样。因此,慎用死刑,限制死刑的适用,则不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成为实现刑法基本社会价值的关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对部分关键犯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畸重,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也于法无据。滥用死刑与构建和谐社会及“法治浙江”的努力格格不入,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