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医院,欢呼后的期待
2006-01-09

  卫生部部长高强在7日召开的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不许见死不救,同时要求各地建立平价医院或平价病房。(据1月8日新华网报道)

 
  从高强的讲话看,建立平价医院或平价病房,主要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老人、儿童服务等低收入人群和“边缘人群”提供医疗服务。这无疑是医疗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看病贵,惠及“弱势群体”向前迈进有实质意义的重要一步,其社会作用决不亚于收容遣送制度向救助管理办法的转变。

  要让医院“无钱也治病”、“见死必救”,关键就在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化解他们承担的经济风险。实际上,保证每一个危重病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救治,不仅是医院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保证医院“一视同仁”、“见死必救”,需要政府切实履行起相关责任,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配套补偿措施。笔者注意到,在这一点上,有关方面终于有了明确交待:对“平价医院”实行预算式全额管理,收入上缴,支出由政府核拨。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通过民政部门救助经费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或社会捐助资金解决。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医院也要生存,医生也要吃饭”的问题。

  然而,笔者又有另一种担忧。众所周知,在此前实施的另一个针对弱势人群救济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其实施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该来的没有来,不该来的倒来了”,“平价医疗”会不会也出现相似的情况———急需“平价”的却不能“享受平价”,能“享受平价”的又不是最需要“平价”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平价医院”即便是建立了,但对于“弱势人群”或“边缘人群”来说,仍然是咫尺天涯和可望而不可及的,更多具备的只是象征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要避免出现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相似的困境,“平价医院”至少应在两个方面着重强调和把握:一方面,尽可能简化“平价医院”的就医“资格”和程序,真正建立起“弱势群体”就医的快速通道,另一方面,在病员选择、救治过程等方面应最大程度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这样既可以防止“穷人的病床被占”,又可防止平价医疗服务上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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