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自费公益维权者丘建东
第一次向政府申请行政奖励475元人民币
孟境 2006年6月28日
以十年自费公益维权著称的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丘建东,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39条,近日第一次向政府申请行政奖励475元人民币。
丘建东自1996年春创造性地提起“一块二”诉龙岩市邮电局长途电话费官司以来,这是第一次向政府申请行政奖励,表面是申请个人得奖,实际上意在推动一项法定行政奖励制度的落实。
丘建东解释说,之所以申请行政奖励,其直接法律依据是:《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3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丘建东认为,他为避免上杭县广大邮政用户利益受损失,提起一场“公益诉讼”,表面是为自己讨回多收的10元,实际上是为上杭县广大邮政用户进行公益法律服务。这场活动并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只是出于公益之心。故这场“公益诉讼”既可是“无因管理”,也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公益诉讼”的行为人可以依法要求广大受益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政府若有心作出这种行政奖励也不为难,这种行政行为并非无法可依。
丘建东这次申请行政奖励,并非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提出,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向上杭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提出,是着眼于《信访条例》具有程序的操作性。
在2006年6月27日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政府发出的《要求人民政府对公益诉讼行为给予行政奖励的信访书》中,他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提出三点行政奖励请求:1、请求被信访人奖励给付信访人275元,用于等值弥补信访人因公益诉讼向上杭县人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2、请求被信访人奖励给付信访人100元,用于弥补信访人第二次寄信费、诉状打印费、交通费等;3、请求被信访人奖励给付信访人100元,以示精神鼓励。
据悉,丘建东于2006年4月13日起诉于上杭县人民法院,指称上杭县邮政局对同城特快专递收费20元有误,文件规定同城收费可以10元,故要求上杭县邮政局退费10元。应人民法院要求,丘建东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500元,合计人民币550元。
又悉,该局闻过即改,于2006年4月25日以杭邮(2006)局字45号文向龙岩市邮政局报批10元收费,市局依省局文件批复同意。
5月8日,信访人再次尝试性以同城特快专递寄信,上杭县邮电局已收费10元。经多方劝和,2006年5月31日,信访人撤诉。法院减半收费,实收275元。
面对着消费者维权新的形势,公民新的诉求,政府如何应对,值得各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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