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拨付一人办 补偿款成唐僧肉
2006-05-10
    年逾八旬的黄春梅老太太手里紧攥着装有958元退耕还林款的信封,似乎生怕再被人“偷抢”了去。在江西樟树市经楼镇近日召开的追赃兑现大会上,大路村23户村民领回了被村支书陈小龙挪用的6.2万元退耕还林款中属于自己的一份。

  经楼镇的案件不过是各地频频发生的“村官”腐败案中不起眼的一起。记者在多次调查采访后发现,近年来,在公路建设、工业园区开发增加,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款等各种款项不断向农村发放的同时,一些地方的监管机制却长期缺位,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屡见不鲜,正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难言之痛。

  “村官”一年吃喝七八十万

  2003年1月8日,原江西上饶市铅山县新滩乡西坂村村委会主任叶志新与其他5名村干部认为,自己在梨温高速公路土地征用过程中做了很多工作,便商量从村账上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中发些奖金。于是,由村会计叶和平伪造该村火烧坞村村民小组领取补偿费的领条,村委会副主任叶宽辉模仿村小组长的签名,再由叶志新签批,从中套出补偿款3万元,6名村干部每人分得5000元。

  2003年4月,原铅山县河口镇清湖村主任丁久清、清湖村汪家第一村民小组长黄水仔、第二村民小组长孔祥顺分别将7万元、10万元与13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挪用给自己参股的煤矿,后被检察机关查办。

  上饶市检察院2003年共查办此类案件30件32人,其中大多与政府拨给的各类补偿补助款有关。据上饶市检察院调查,该市农村由于普遍经济发展滞后,一些村在正常情况下,一年的账上资金在2万元左右,而在上级发放了征地补偿费等款项后,有的村仅此一项就“增收”数百万元,加之对补偿费发放后缺乏监管,为一些村干部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南昌市检察院2003年查办的同类案件也达28件29人。南昌市检察院有关人士说,由于村级财务混乱,有的村一年吃喝款达七八十万元,用于报销的打车费一个月就数万元,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为了填补开支,各类补偿补助款自然就成了“唐僧肉”。

“小人物”犯大案的背后

  村干部虽为最基层的干部,但由于他们一般都是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多最直接,因而他们犯罪所造成的影响相当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窝案、串案突出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从江西2005年查处的案件看,有44%的案件为共同犯罪,村支书、村主任、会计、出纳等村干部集体参与,结果往往是查一案,带一窝。同时,隐瞒收入不记账,虚列支出、开假票据、开白条、重复报销,扣留、截留、挪用上级拨付款、补偿款等,利用土地开发之机索取或收受开发商贿赂,虚开工程发票套取现金等,则是“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小平说,“村官”经济犯罪案件虽然手法简单、涉案金额不大,但在村民们眼中是十足的大案,对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

  “村官”腐败现象为何屡屡发生?宜春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处长张爱华分析认为:

  首先,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低,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特权思想严重,把村民集体赋予的权力当成为己牟取私利的手段。一些村干部对违纪、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有的在受到查处时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其次,部分地方的村委会组织软弱涣散,村务管理缺乏透明度。按规定,村委会应定期召开村务会议,重大事项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但实际上,有些地方村委会很少召开会议,村民们不了解村里的财务、政务和事务,管理缺乏透明度,加之又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往往审批、拨付一人办,会计出纳一人干,这为村干部搞暗箱操作、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外,作为村委会指导和监督机关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部分乡镇一级政府对村委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存在简单化倾向,只重视从村委会收取上交的款项,而不关心村委会的建设。结果出现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却没有相应的指导、监督和制约

“小人物”犯大案的背后

  村干部虽为最基层的干部,但由于他们一般都是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多最直接,因而他们犯罪所造成的影响相当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窝案、串案突出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从江西2005年查处的案件看,有44%的案件为共同犯罪,村支书、村主任、会计、出纳等村干部集体参与,结果往往是查一案,带一窝。同时,隐瞒收入不记账,虚列支出、开假票据、开白条、重复报销,扣留、截留、挪用上级拨付款、补偿款等,利用土地开发之机索取或收受开发商贿赂,虚开工程发票套取现金等,则是“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小平说,“村官”经济犯罪案件虽然手法简单、涉案金额不大,但在村民们眼中是十足的大案,对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阻碍。

  “村官”腐败现象为何屡屡发生?宜春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处长张爱华分析认为:

  首先,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低,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特权思想严重,把村民集体赋予的权力当成为己牟取私利的手段。一些村干部对违纪、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有的在受到查处时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其次,部分地方的村委会组织软弱涣散,村务管理缺乏透明度。按规定,村委会应定期召开村务会议,重大事项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但实际上,有些地方村委会很少召开会议,村民们不了解村里的财务、政务和事务,管理缺乏透明度,加之又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往往审批、拨付一人办,会计出纳一人干,这为村干部搞暗箱操作、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外,作为村委会指导和监督机关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部分乡镇一级政府对村委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存在简单化倾向,只重视从村委会收取上交的款项,而不关心村委会的建设。结果出现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却没有相应的指导、监督和制约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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