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嫖娼”合法夫妻受辱引出法律空白点
2006-04-26
         据四川日报报道,晚上住在自己开的理发店内,夫妻竟遭遇警察破门而入“抓嫖娼”,夫妻将泸县公安局告上法院。近日,四川泸县法院对这起行政官司作出判决:泸县公安局去年9月6日对“梦兰美发室”实施的治安行政检查行为违法。

  看似简单的一个案件,却牵扯到目前有关法规在如何界定“单位”方面存在的空白。

破门而入抓到合法夫妻

  理发师白某在乡场上经营“梦兰美发室”。理发店仅有一个房间,白某用玻璃柜将房子隔成两间,在里面摆上床,用于住宿。

  2005年9月6日22时,泸县公安局接到该店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举报电话后,即指令当地派出所出警检查。两名民警在敲店门未开的情况下破门进入室内,发现一男一女已上床就寝,民警当即表明执法身份和检查卖淫嫖娼嫌疑事项。

  薛某和白某一边穿衣一边向民警解释,他们是合法夫妻。民警要求出示夫妻证明,二人拒绝出示,打电话叫来邻居和亲朋予以证实。民警在群众证明二人系夫妻后欲离开现场,遭到围观者阻止,直至派出所领导到场当众向薛、白赔礼道歉,表示负责修补损坏的门琐后,检查民警才得以撤离。

  次日,县公安局在薛、白二人要求查处举报人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

告警方未出示检查证

  薛、白二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泸县公安局的检查行为违法。夫妻俩指出,两民警执法时,未出示“检查证”,违反了相关规定。

  法庭上,泸县公安局辩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二款:“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他们事后及时补办了检查手续,其执法行为不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梦兰美发室”系营业和居住共用场所,在非营业时间,属于居住用房,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行政检查,不应参照适用《规定》第六十七条二款,因而被告实施的检查即不具有合法性。”

  同时,检查民警仅亮明了执法身份而未出示“检查证”,不符合《规定》第六十七条一款。

“单位”如何界定成焦点

  “梦兰美发室”到底是否为“单位”?据介绍,这一核心问题在该案审理前后均引发极大争议,如果“梦兰美发室”属于“单位”,按照《规定》第六十七条二款,办案人员没有当场出示检查证而在事后补办也合法,反之,即为违法。

  据案审法官介绍,法院判决中,把营业和居住共用的场所界定为在营业时间属营业场所即“单位”,在非营业时间属于个人住所。这样既避免了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公民可能造成的侵权后果,也避免了执法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和证据无法进行及时查处和收集,有效平衡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当前,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户等大量涌现,类似“梦兰美发室”这样营业和居住共用的场所大量存在,但法律法规却未对这样的场所作出是否为“单位”的界定,因此,该案的判决对公安机关今后的执法行为具有宏观上的导向意义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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