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之典型案例——“兰陵美酒”打败“兰陵酒厂”
2006-04-25
编者按: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日前,我市200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新鲜出炉。为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商标权纠纷等)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期让读者有所警示和启迪,本报推出“关注知识产权大要案”特别报道。
名词点击:不正当竞争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我国相关立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下列情形可归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1.商品假冒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4.商业诽谤行为。
案件回放<<<
原告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兰陵集团)、原告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股份)因与被告苍山县兰陵酒厂(以下简称兰陵酒厂)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原告诉称,“兰陵及图”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于第33类商品。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包装装潢使用,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兰陵酒厂辩称,兰陵酒厂没有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原告所谓经济损失无证据证实,且与答辩人无关。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27174号兰陵牌商标、527371号兰陵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兰陵集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127174号兰陵牌商标续展有效期限自2003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527371号兰陵商标续展有效期限自2000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29日。2002年10月10日兰陵集团与兰陵股份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兰陵股份无偿使用上述两商标至2013年2月27日,并于2003年5月19日经国家商标局备案。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产品包装照片及被告兰陵酒厂“新39度特酿”的瓶贴装潢,被告对此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供的苍山县工商局的扣留财物通知书及财物清单,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充分的反证予以否定。
法院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理由一:兰陵集团、兰陵股份所诉产品应为被告兰陵酒厂生产销售。
理由二:被告兰陵酒厂的行为侵害了兰陵集团、兰陵股份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兰陵集团对127174号、527371号兰陵商标享有专用权,兰陵股份享有该两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兰陵商标系兰陵集团前身兰陵酿酒厂自1960年注册,并用于其生产酒类产品,经过数十年的经营运作,形成的兰陵大曲、兰陵二曲、兰陵特曲、兰陵特酿、兰陵陈酿等系列白酒产品,成为山东及周边省区中底档白酒的知名商品。其鲜明包装设计风格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接受,成为该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在相关消费者的心目中,与原告的兰陵商标、字号一样,成为原告产品的标志。
判决结果
2005年7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一、被告苍山县兰陵酒厂停止销售现存“新大曲、新二曲、方瓶大曲、39度小特酿、小特酿、金牌特曲、十年陈酿”等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销毁相关侵权包装装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5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被告苍山县兰陵酒厂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省高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
观点碰撞<<<
市民高先生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不正当竞争相当于拳脚争斗中的“别腿”,它违背了游戏规则,是很不道德的行为。企业必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铤而走险侵犯他人利益,这种借着别人大腿搓麻线的现象并不少见,有关部门应加对打击力度。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玉英分析,“兰陵”案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发生类似纠纷,最简捷的方式是请求工商部门查处,速度快,成本低;另一种途径就是提起法律诉讼。
市中院民三庭审判员程士彬说,在我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不正当竞争纠纷约占10%。怎样预防不正当竞争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呢?程士彬建议:一,企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商标进行注册,大型企业可申请全国驰名商标,以求商标的跨类保护;二,企业要搞好自身管理,正当经营,不要冒着破坏企业形象的危险,换取短暂的经济效益;三,企业要广泛宣传,自己的产品、公司地址等为人熟知;四,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可成立打假队伍,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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