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后被跟踪监视 以“举报上访扰乱罪”送劳动教养
解说:在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规定了对检举人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人及其家属。
记者:当你作为一个举报人,你在举报的过程中如果你遇到了一些威胁或者困难,你觉得通过这几年你的做法,有地方可以去找吗?有人可以去找吗
李文娟:没有,我当时被人跟踪的时候我没有办法,我就得变换着居住地点到亲朋好友家去住,而且找不到一个部门能够保护我。
解说: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纪委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向李文娟宣读了《关于举报鞍山市国税局中直省直企业分局涉税违法问题的核查报告》,核查结论认为李文娟所举报的五项问题有两项属实:
一是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要求辽宁省国税局或鞍山市国税局责令纠正。
二是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建议再细查。
其他三项问题所反映的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反映的不同,因此李文娟举报中所反映的鞍山国税局直属分局与企业联手违法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三项问题经核查不存在。
记者:你怎么评价这份报告呢?
李文娟:我觉得这份报告对我反映的问题不是真实的情况调查。
解说:在见面时,核查组要求李文娟对核查结果签署意见,李文娟认为核查结论是鞍山国税局大规模毁证造假的产物,所以不成立。并恳请中纪委采用司法手段进行复查。另外在核查结论中,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要求辽宁省国税局应督促鞍山市国税局做好举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护好举报人;同时责令举报人所在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还建议撤销对李文娟辞退工作的决定,重新安排她的工作。2004年2月,李文娟终于恢复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上班。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来到鞍山市国税局铁东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传唤通知书。据李文娟回忆当时传唤她并没有告诉她传唤的原因。
李文娟:没说什么,就是传唤你到公安局,然后把我拉到市公安局的刑警大队了,让我交代什么诽谤的事,我也不知道诽谤的事,我也没诽谤过任何人,他们也没有我诽谤的证据,大约快到12个小时的时候让我签字,在那个刑事拘留票上让我签字,那上写着涉嫌什么诽谤。
记者:那你怎么办呢?
李文娟:因为我没有诽谤嘛。
记者:不签?
李文娟:不签。
记者:后来他们怎么样呢?
李文娟:他说你不签也照样给你送去。
记者:送哪儿去?
李文娟:送看守所。
解说:李文娟还没有来得及告诉家里人就被押进了看守所,这一天让李文娟永生难忘。
解说: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网上发表文章,捏造事实,败坏鞍山市国税局有关领导的名誉。9月6日又以案情复杂,需要异地侦察为理由延长拘留期限为四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长拘留23天。2003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但是却被转为劳动教养,而对李文娟犯罪事实的认定却并不是原来的诽谤罪,《劳动教养决定书》对她的犯罪事实这样认定:李文娟所举报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审计署调查核实,未发现所举报问题,此后李文娟因为不服结论,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无理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决定对李文娟劳动教养一年。就这样,李文娟被押送至沈阳市马三家的辽宁省女子劳教所。开始了她的劳教生活。
为了尽快地获得自由,李文娟一到马三家劳教所就向当地所属的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诉,并于2004年12月10日一审开庭,但是判决结果迟迟没有下达。就在这段时间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国税局第二次以旷工为理由辞退,而且她还收到了两封奇怪的来信。
李文娟:给我马三家那个劳教所寄了两封恐吓信而且打恐吓电话告诉家里人不要管我的事,谁要管我的事就将受到惩罚。孩子呢一年都没有上学,害怕他们害他,觉得对不起孩子,他没有得到同龄孩子那些欢乐,教育全没得到,而且一天连门都不敢出,家里人连买菜都得亲戚给送来,都不敢出去。
解说:目前在《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但是据多家媒体的报道,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仍然不断发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何家弘:具体从法律来讲,我觉得我们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比如说我们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要保障举报人或者证人的这种安全,它都有这种责任,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呢,这三机关实际有一个衔接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究竟三机关中哪个机关要负责来保护,或者说你在具体这个机关里边由什么样的部门来保护,在实践中就有时候形成一种互相推诿,责任不明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所以就造成了我们举报人或者证人的保护没有能够落实。
解说:在今年的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童海保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出台《证人保护法》,为保护举报人立法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在立法中,举报人保护法一般都包含在《证人保护法》中,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的来保护举报人。
何家弘:整个证人(包括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们国家司法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现实问题,当然立法只是一个层面,另外就要确立相应的制度机制来保障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
记者:现在在我们国家在举报的时候,这个举报的材料通常好像都是会转回到被举报的单位或是被举报的人的手里,这种做法是符合我们现在的规定的吗?
何家弘:我觉得这是不符合的,因为这个举报人你作为受理举报的机关,实际你按法律规定你有保密的义务。
记者:如果说举报人或者说证人,他举报的材料是失实的或者是部分失实的,他还能得到保护吗?
何家弘:国家也应该保护使他不受到有关人员的打击报复。
记者:换句话说如果举报人举报的事实是不属实的,但是也不应该受到打击报复。
何家弘:对,但如果他是属于故意诬告故意陷害,那么应该由国家的有关司法机关来追究他的责任,你也不能说被举报人,因此就好像我就有理由就打击报复你,这个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李文娟:我举报的问题在税务系统是存在着普遍性和共性,其实举报,现在这个社会上的人都认为这个举报好像是冒天下大不韪的事,其实这个事我觉得是很正义的,但是却走不上前台来,我不理解,这是说心里话的。
记者:李文娟她举报了以后,她周围的人普遍的看法都是觉得她太傻了太不值了。
何家弘:其实这是对法制来讲是最大的悲哀,它对社会的法治还有一种深远的影响,我们现在中国我觉得要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很重要一点我们借用古人的话就要做到奉法者强,就是在一个国家里面遵纪守法的人或者说敢于弘扬正气的人成为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其实大家出来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这就是在弘扬正气,如果在一个社会中这个人都不敢出来举报犯罪了,那就变成了奉法者弱,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那就是非常可悲的了。
【来源:央视《新闻调查》】